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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生父不認領?非婚生子女可提認領之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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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31 00:44: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生父不認領?非婚生子女可提認領之訴

不久之前的新聞報導:一位在臺北市行醫多年,聲譽卓著的石姓名醫,最近被一位現年二十六歲的鄭姓男子為了認祖歸宗,向地方法院對他提起「認領非婚生子女」的民事訴訟。第一審鄭姓男子收到敗訴的判決,但他並不氣餒,再接再勵提起第二審上訴。日前受理這件上訴案件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對一審判決來個大逆轉,改為鄭姓男子勝訴的判決。也就是說,如果這件上訴判決就此確定,石姓名醫縱有千百個不願意,也只有接受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了!必須認了在他口中說來與他毫無半點關係的鄭姓男子,作為自己的「婚生兒子」。石姓名醫想要說三道四再作否認,在現行法下,並沒有容許的空間。除非他發現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條但書所定「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的情形,才可以提出新的事實來要求再審!

我國《民法》親屬編第三章的篇名為「父母子女」,在這一章中訂有許多親子關係的法條,有關生母與她所生兒女的關係,法條規定得非常簡單,只要兒女是生母所生下,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不問生母與生下的兒女的生父之間,有沒有婚姻關係存在,生母所生下的兒女,都是「視為」生母自己的「婚生子女」,除非有反證可以推翻以外,在法律上不生任何爭議問題。至於生父與兒女之間,那問題就複雜多了,原因之一應該是生父無法像生母一樣,有脈胳可尋足以認定兒女是生父所生,無法比照生母的規定來辦理,必須另列法條解決生父與「非婚生兒女」之間的親子問題。

現行《民法》將親生兒女分成「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兩種:「婚生子女」的定義,規定在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內,條文對「婚生子女」的定義,是這樣規定的:「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另外還在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中,訂有「推定」為「婚生子女」的規定,即「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所以,「婚生子女」在受胎當時生父與生母之間有合法的婚姻關係為前提要件,若生父與生母之間無婚姻關係、或婚姻不合法或婚姻無效,就不能當然成為「婚生子女」。

又法律上的「推定」,只能說是暫時先作如此的認定而已,遇有充分的反證,是可以容許將此項「推定」來推翻的。不過,事關「婚生子女」身分的爭議,必須審慎為之,不是隨便說說、要推翻就可以推翻的,故必須依同法條第二項的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聲請法院來裁判。並於第三項中,規定提起訴訟的時效限制,明定「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超過了這種法定時效期間才提起訴訟,所提的「否認之訴」,就會被法院駁回。「推定」的「婚生子女」關係便告確定,不容許再用任何理由來推翻。

就生父的立場來說,對於所生下的子女,凡不是他的「婚生子女」者,都是他的「非婚生子女」。生父若要使自己的「非婚生子女」,成為「婚生子女」,在現行《民法》中有兩個步驟:

第一、是學說上所稱的「準正」:準正,是《民法》學者賦予的名詞,所依據的法條,是這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內容簡單明瞭地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由這法條來看,只要生父與生母在生下「非婚生子女」以後有結婚的事實,他們婚前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不須經過任何法定程序,都視為他們的「婚生子女」。

第二個步驟是指生父的「認領」:認領,在《民法》上又可分為「任意認領」與「強制認領」兩種方式。所謂「任意認領」,是指生父向「非婚生子女」承認自己是他或她的生父,並有領回作為自己子女的意思。「認領」是一種無須經過他人同意的單獨意思表示,只有生父才有這種權限,這種權限,他人不可取而代之。「認領」是一種非要式行為,只要生父有「認領」的意思表示,「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即視為「婚生子女」。生父曾經對「非婚生子女」有過「撫育」的行為者,像在「非婚生子女」小時候給過牛奶費、生活費等便是。有這種情形存在,生父雖未對外明白表達過要「認領」的意思,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的規定,就「視為認領」。也就是等同已經有「認領」的事實,不必再有「認領」的意思表示。

「強制認領」是指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也就是說,本來應該出面認領的生父,卻遲遲不出面認領。此時「非婚生子女」本人、或他們的生母或其他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主動出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生父應該「認領」。此時生父若已經死亡,也可以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向生父的繼承人請求「認領」。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將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列為被告,作出請求「認領」的要求。鄭姓男子起訴請求被指為生父的石姓名醫「認領」,就是根據此項法條的規定,起訴請求法院用判決強制石姓名醫「認領」。(本文登載日期為104年8月6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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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父不肯認領小孩,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在小孩出生後7年內,幫小孩向法院訴請生父認領,或在小孩成年後兩2內,由小孩自行提起認領之訴。如果生母跟小孩的生父結婚,小孩也會自動成為生父法律上的子女,這在法律上稱之為「準正」,規定於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其生父和生母結婚者,是為婚生子女。」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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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版管責冰至,文章轉貼沒啥用,每發一文俱心虛,更看勳章為壓力。唯見高管滿勳章,原來意指是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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