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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3樓漏水沒人租 法院判4樓賠償有原因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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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5 09:12:5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3樓漏水沒人租 法院判4樓賠償有原因

台北市一處公寓3樓陳姓屋主不滿天花板漏水,導致房客不願承租,訴請4樓李姓屋主賠償。士林地院認為,3樓漏水肇因於4樓防水層失效,判決李男修繕並賠償陳男新台幣34萬元。

陳姓屋主向法院主張,自從4樓李姓屋主將房屋隔成4間套房後,3樓天花板、牆壁便開始滲漏水,房客不堪其擾解約搬離,請求李男修復滲漏水,並賠償租金損失、重新粉刷牆壁等費用。

李姓屋主則認為,法院囑託台北市土木技士公會做出的鑑定報告,無法證明3樓漏水與4樓有直接關係,3樓房客因為與鄰居相處不睦才搬離,與漏水無關,請求法院駁回陳姓屋主所有請求。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採信台北市土木技士公會鑑定報告,認定4樓房屋改建成4間套房後,因衛浴防水層失效,水流向下滲漏至3樓,妨害3樓陳姓屋主的所有權,判決4樓屋主應自行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並賠償3樓屋主新台幣8萬餘元的修繕費用。

另一方面,原承租3樓的顏姓房客出庭作證說,從民國97年9月起,以每月1萬3000元租金承租,但101年起天花板開始漏水,情況越來越嚴重,即使非下雨天,天花板仍會漏水,實不宜居住,因此104年7月底解約搬離。

顏姓房客另證稱,若非漏水嚴重,考量租金便宜,一定繼續承租,法官因而認定,3樓陳姓屋主從104年8月1日至106年3月間,因漏水導致無法出租房屋,受有26萬元的租金損害,判決李姓屋主一併賠償。

中央社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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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板漏水, 樓上屋主要負責的案例蠻多, 因此住大樓若要重新裝修, 一定要注意勿影響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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