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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妻能收養夫的子女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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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6 01:19:4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妻能收養夫的子女嗎?

前些日子,一家報紙報導:屏東縣一位六十多歲的溫姓男子,十多年前在事業有成之後,將部分家產分給四名已成年的子女,讓他們自立門戶,然後與原配妻子離婚,了然一身以後,又在八十八年間經友人介紹,娶了一位越南籍的黃姓女子為妻。因黃姓妻子不孕,溫姓男子與妻子都希望有個孩子將來能夠繼承家產,夫妻倆商量後決定讓溫姓丈夫前往越南,與黃姓妻子的妹妹發生關係,期望懷孕後能替他們生下子女,黃婦的家人與他她妹妹都同意此舉。九十一年間,溫姓男子便依約定前往越南與小姨子完夢,並給予黃家一筆金錢,這位小姨子果然不失所望,在是年十一月間為溫某生下一女,仍未達到為溫家添丁目的,於是再接再厲,又在九十四年四月間,再為溫某產下一子。

溫某在男童三歲後,又前往越南替所生子女辦理認領,然後帶回國內養育。溫某的黃姓妻子覺得子女逐漸長大,未來在學校被同學問起媽媽在那裡?恐無法回答,會被同學疑為沒有媽媽,換來異樣眼光,有傷他們的自尊心!於是決定要收養這對小姊弟,使他們成為自己的養子女。

收養子女,在我國法律上是採取要式行為,依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必須要將收養情形,作成收養的書面文件以示鄭重並減少爭議,為了維護被收養者的權益,收養事件還要向法院聲請「認可」,由法院積極干涉收養行為。法院在處理收養事件時,要詳細審核收養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如果發現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的法律上原因,或者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要依同法條第二項的規定「應不予認可。」也就是不准收養子女。

黃姓婦人想收養她妹妹與丈夫所生的子女,這對小姊弟雖然早已成為他們家的一份子,若想收養,法律上的程序仍然不可缺少。當黃姓婦人將聲請「認可」的書狀進送法院以後,法院便傳黃姓婦人到庭調查,在訊問過程中,黃姓婦人很誠懇對法官表達自己很想養小孩,而且只想收養自己妹妹與自己丈夫所生的小孩。法官覺得奇怪,便追問經過情形,黃姓婦人將內情和盤道出,法官接著問黃姓婦人:「小孩先叫妳阿姨,以後改叫妳『媽媽』,妳不覺得很奇怪?孩子也會覺得奇怪,還有他們面對同學追問,要他們如何回答?」訊問結束沒幾天,黃姓婦人接到法院駁回聲請收養認可裁定,也就是不准許黃婦收養這對小姊弟。裁定的理由指出:「黃婦為滿足養育兒女心願,任由配偶與胞妹發生性關係並生下兒女,具有借腹生子的高度道德爭議,且這對姊弟經生父認養後,已取得本國籍,沒有必要再出養。」

我國民法的收養制度,是將收養的過程是否合法與妥適?授權法院來把關,由法院審核收養的經過有無違法或悖情背理的地方。所以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除了明定收養的形式要件以外,並在同條第二項中規定:「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法院在審核聲請收養許可時,依憑的標準是什麼?民法分別就未年人的收養與成年人的收養,訂有不同的審核準則,未成年人的收養,因身世單純,涉及層面不廣,只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中訂定:「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被收養者為成年人時,因成年人是滿二十歲或者已結婚的人,通常到達這年齡的人,都已進入社會,人際關係較為複雜,因此民法所訂的審核範圍,就擴大許多,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二規定:「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報上刊出的法院駁回黃姓婦人聲請收養認可的裁定理由,共有兩點:第一點是「黃婦同意丈夫與其胞妹發生關係生下子女的高度道德爭議」;第二點是「這對小姊弟經生父認養(民法親屬編的正式名詞為「認領」)後已取得本國籍,沒有必要再出養。」至於是否還有其他駁回理由,新聞沒有提及,除了當事人外界無從得知。僅就上述兩點理由來看,理由並不充分;所謂「借腹生子」有道德爭議部分,其實整個情形只是黃婦很想養育子女而無法生育,只好使出餿主意說服丈夫與她胞妹發生關係生下子女,並非「借腹生子」?國內企業家類似情形絕非少見。最近逝世一位企業界大老,生前除大房無所出以外,還擁有二房、三房,所生的子女多人都有乃父之風,在企業界叱吒風雲!無人指摘企業家們擁有非婚生子女有虧道德。縱認黃婦所為有道德上爭議,但與她丈夫的二個幼年子女毫無關連,為什麼幼少的小姊弟連叫人「媽媽」的權利都被剝奪?第二點是黃婦主張收養的小姊弟,已為本國人,無出養的必要一節的理由更為離譜,黃姓婦人是小姊弟父親的妻子,與小姊弟們早是一家人,收養過程都是在家中進行,並無出養外人情事,由阿姨變「媽媽」,只有將他們之間拉得更親近,被照顧得更週到,未來生活更幸福!

上面已經提到過,未成年人的收養認可,法院「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四條也有相同規定,滿七歲的兒童被收養還要尊重兒童的意願,這裁定對收養是否會增進兒童利益,隻字未提就不准收養,真難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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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不得收,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為養子女。 直系婚姻也不得收養,因此,公婆不得收養媳婦為養女,岳父母也不得收養女婿為養子。 但是,夫可收養妻前夫之子女,妻也可以收養夫前妻之子女,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的輩份不相當的,不得收養。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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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版管責冰至,文章轉貼沒啥用,每發一文俱心虛,更看勳章為壓力。唯見高管滿勳章,原來意指是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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