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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白紙黑字」奉養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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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23 00:33: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白紙黑字」奉養法?

社會上棄養父母的不肖子女不在少數,藝人張○○也曾因為撫養問題,和母親各執一詞,數度鬧上新聞,立委賴○葆參考新加坡經驗,將親屬扶養義務明文化,提案立法規範,未來通過之後,一旦父母提出需求,可依法直接從子女薪水提撥撫養費用,而未盡父母義務,有遺棄或虐待的,子女也可向法院要求免除撫養。藝人張○○母親(100.01.21):「我沒有指望過他們養我,可是妳一個做兒女的,妳怎麼可以公然說謊。」藝人張○○的母親,曾經控訴女兒棄養,母女各執一詞,數度上新聞版面,奉養父母到底是不是子女義務?立委認為,白紙黑字立法,才對老人家有保障。國民黨立委賴○葆:「被拋棄就被拋棄、被棄養就被棄養,父母只能徒呼負負,沒辦法做什麼事情,有這個法的話,最少他最後有個法律上的依據。」參考新加坡的雙親撫養法,如果父母子女間,對扶養方法沒共識,長輩可以向法院起訴,核發撫養命令,一旦這個會期我國通過立法,父母提出被撫養需求後,所需的費用,直接從子女薪水扣,或者成立信託,以利息支付,一次付清也可以,再不然就由法院認定的方式,橫豎都要子女履行撫養義務。遭控棄養父親張小姐:「以前我爸喝酒後,對我媽不是很好,我媽也是一直在忍耐。」從前不顧家、老了要人養,子女可不願意,考量並不是所有人都曾經是好爸爸、好媽媽,如果有遺棄、虐待,或者其他犯罪行為,子女也可以反過來請法院認定免除撫養,孝道倫常得靠立法確保老有所養,似乎逐漸成為高齡化國家趨勢

【疑義】

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之親屬,雖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參照),而且也得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上易字第18號、98年度家上易字第32號民事判決等參照),惟起訴到確定判決,所花成本及時間,對於一個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民法第1117條參照)而言甚為巨大,如果增訂奉養法,能給予父母一個比「起訴到確定判決」更有效之救濟管道,而且也兼顧子女之權益,自是更好。

而立委賴○葆「參考新加坡經驗,將親屬扶養義務明文化,提案立法規範,未來通過之後,一旦父母提出需求,可依法直接從子女薪水提撥撫養費用,而未盡父母義務,有遺棄或虐待的,子女也可向法院要求免除撫養」之舉,初看,確實能給予父母一個比「起訴到確定判決」更有效之救濟管道,而且也能兼顧子女之權益,本文自是贊同。

惟其條款內容,也應注意與現行民法第1118-1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等相關規定間之調和,以免生更多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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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是我國固有文化,從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即可略見一二。事實上,民法除作上述「訓示」規定外,對於親屬間互負扶養義務,也有相關規定;甚至加重子女對於父母的扶養義務,即使因扶養父母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也不能免除扶養義務,只能減輕義務。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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