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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錢怎能用洗的?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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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15 00:56:00 |顯示全部樓層
錢怎能用洗的?

錢,也就是刑法上所稱的「通用貨幣」,本來是供給我們使用的,卻有人擺著花花綠綠的鈔票不用,竟把它當作衣物一般拿來洗滌?其實拿錢來洗的人並不笨,當然清楚紙印的鈔票是禁不住水洗的,這裡所提到的「洗」字,並不是真正要將那些不乾淨的錢放進洗衣機內用水來清洗,實際的意義是指使用各種手法,將手中掌有的骯髒錢財,一再在外輾轉流竄各方。有朝一日,洗錢者自認為這些髒錢,經過層層加工與包裝以後,已經成為可以安心使用的乾淨錢財,再用方法讓這些不法錢財回到自己掌控之下。由於這種掩飾自己犯罪行為的洗錢活動,不只是影響社會正常秩序,也妨礙重大犯罪的追查,必須要有法律加以防制。在各方努力下,我國的《洗錢防制法》,終於在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公布了,用來規範那些脫法的洗錢行為。

在當時,我國為亞洲地區率先通過洗錢防制專法的國家。這法施行後,雖在刑事追訴方面頗多建樹,惟近二十年來犯罪集團洗錢態樣不斷推陳出新,洗錢管道不再侷限於金融機構,甚至利用不動產、保險、訴訟等管道來洗錢。多年來這法雖有多次小規模修正,但仍以刑事追訴為核心,致未能與國際規範接軌,去年乃參考國外的立法例,進行大規模修法。修法後的新法條,已於去(105)年的12 月 28 日公布,全部條文也由 17 條增為 23 條,由於配合的執行單位須要時間準備,特於第 23 條中明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修正及增訂條文已在本(106)年的 6 月 28 日生效。

這次修法有關舊法條第 1 條立法宗旨部分,本來只標明「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這次亦經增修,除原有的文字外,並加註「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揭示修法不只是加強國內的洗錢防制,還強調與國際合作。畢竟已進入網路時代,只要動動手指,大額錢財就飄洋過海進入另一國家的銀行帳戶中,若不與國外追查洗錢單位合作,要追回已經流到國外的錢財,實際上是有相當難度,因為有些事情,無法只在國內就可辦妥。

洗錢的定義,依本法第2條所列共有3種情形: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本法條所稱的「特定犯罪」,依第3條所定,包括刑法中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及特別刑法所列之罪,共有13款之多,因限於篇幅,無法在這裡一一介紹。
強化打擊洗錢犯罪,是洗錢防制法的立法目的,除正面打擊犯罪外,更重要的應自阻斷不法金流著手,包括金流透明化的管制及強化洗錢犯罪的追訴,才能徹底杜絕洗錢犯罪。因此,打擊洗錢犯罪非有金融機構襄助,難竟全功。修正前的舊法第5條第1項所列的「金融機構」,共有18種之多,這次修法仍將這些單位全數列入第1項,並修正了其他各項。在修正第3項中,另規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並指定律師、公證人、會計師、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務員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交易,以及其他特定業務時成為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都受到洗錢防制法的規範。

修正法條第6條至第9條,係規定防制洗錢的諸多行政措施。需要金融機構及經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的配合執行,此類人員如不遵守,拒絕或妨礙查核,機構部分,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鍰;個人部分,可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修正第12條是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一定金額的特定之物,包括: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有價證券、黃金及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的物品,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據新聞報導,所謂的一定金額,主管機關已核定自本年6月28日起,免予申報部分,外幣為等值1萬美元、新臺幣為10萬元、人民幣為2萬元、有價證券等值1萬美元、黃金等值2萬美元、鑽石、寶石及白金等值新臺幣50萬元。外幣、新臺幣及人民幣除免予申報額度以外,如有超額或未申報,都逕予沒入;有價證券、黃金、鑽石則就超過部分分別科處罰鍰。

洗錢行為涉及刑事責任部分,舊法第11條,只規定有第2條第1款的洗錢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有第2條第2款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法後這法條改列為第14條,規定只要有第2條各款所列的洗錢行為,就應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處罰未遂犯,罰則顯然比舊法為重,因此又在第3項中明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以資平衡。

這次修法,新增的第16條有二處特殊規定,值得一提:第一、是法人的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洗錢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這便是要法人注意所屬人員不要有洗錢行為,否則要連帶受罰。第二、在國外犯了洗錢罪,照常要受到這法的追訴處罰,是刑法第7條的例外規定!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06年7月1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部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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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危害甚大,無論是對經濟,還是對個人與國家乃至整個國際社會都是一種潛在的威脅。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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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15 02:21:10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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