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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看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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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19 00:51:59 |顯示全部樓層
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看法

(1)因為過失致死傷罪是一般侵權行為的告訴乃論罪,而交通意外多數交通事故報告會有與有過失,而在法律上無法構成告訴乃論罪。

(2)肇事致死傷逃逸罪是公訴罪,是過失致死傷罪加重處罰之公訴罪,在理論上必須是「獨立及特別犯罪」,否則以階段犯罪分段成立要件理論,將因基礎罪責無法成立而形成法律上不可能,顯然後者在司法實務上是不可採的。

(3)告訴乃論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施,前提是不能進行民事和解及撤回告訴的,這在司法實務上邏輯及常理是不盡合理。

(4)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後段逃逸行為,與侵權行為是否有關:
【1】本條係同時課予法律義務,另構成遺棄罪與侵權行為。
【2】無直接侵權行為因果關係成立,所以不能以此作為法律推定侵權行為責任基礎論證。
【3】連續侵權行為,法律責任發生前後階段侵權行為責,沒有建立法律義務所以不另構成遺棄罪,只能論以侵權行為責任。

(5)肇事傷亡逃逸罪是否因遺棄罪結合犯罪構成要件,推定主觀違法犯意而構成殺人罪:
【1】以事前實際主觀犯意決定。
【2】構成遺棄罪即推定殺人(未遂)罪。
【3】以實際是否危險駕車為主觀犯意,及是否構成殺人罪判斷。

………………………………………………………………………

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4條)中「致人死傷」之要件,性質上究屬客觀處罰條件亦或不法構成要件?素有爭論,自本罪保護法益與期待可能性以觀,應認以不法構成要件解釋之為妥,必須肇事行為人對致人死傷有所認識,進而決意逃逸不履行其救助義務,方能成立本罪。具體個案中,倘綜合各項證據仍難以論斷行為人主觀有無致人死傷之認識,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不構成本罪。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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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19 09:35:35 |顯示全部樓層
看到這篇法律貼文內容後,我個人首先表示尊重,但其內容真的是偏離法理甚遠,完全是無病呻吟荒誕不經,不知版主自己是否認同貼文者論述?完全沒有法律素養,更是難以讓人能有所吸納增進學殖不禁感到遺憾萬分!!!!!!!!!


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看法

(1)因為過失致死傷罪是一般侵權行為的告訴乃論罪,而交通意外多數交通事故報告會有與有過失,而在法律上無法構成告訴乃論罪。

【個人感言】
交通事故之發生,在刑法對行為人之處斷稱過失犯,而與有過失乃民法侵權行為責任,即謂雙方均有過失責任,而交通事故之發生,型態責任不一故絕非均以與有過失論處,而依我國刑法規定這過失行為,本就屬於告訴乃論。
然尚有輕傷害之刑責或公然侮辱、誹謗罪等亦屬告訴乃論之罪等,而其所謂無法構成之論,自創法源法理未免過於無知與擅斷真的是野人獻曝唾面自乾!!!!

(2)肇事致死傷逃逸罪是公訴罪,是過失致死傷罪加重處罰之公訴罪,在理論上必須是「獨立及特別犯罪」,否則以階段犯罪分段成立要件理論,將因基礎罪責無法成立而形成法律上不可能,顯然後者在司法實務上是不可採的。

【個人感言】
這簡單而言就是加重結果犯……如傷害他人遺棄致死後再逃逸,那也必須是「獨立及特別犯罪」? 階段犯罪分段成立要件理論,泛指不法性侵害性有責性等過程,又與這罪責是否能夠成立或不可採…..所謂憑據為何???????

(3)告訴乃論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施,前提是不能進行民事和解及撤回告訴的,這在司法實務上邏輯及常理是不盡合理。

【個人感言】
告訴乃論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施,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到庭以言詞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及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回復其損害。
告訴乃論之罪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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