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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只憑監視畫面辦案 法院不埋單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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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20 10:15: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只憑監視畫面辦案 法院不埋單

台中市有蜘蛛盜手法行竊前科的王姓男子,被控去年三月在太平區接連侵入兩戶民宅行竊;因監視畫面拍到他的身影,現場鞋印也與相符,一審判刑一年四月,不過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王深夜出現竊案現場確是形跡可疑,但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行竊,依無罪推定原則,逆轉判他無罪確定。

二審合議庭認為,監視畫面並未拍到王爬樹、翻牆,只能證明他當晚在案發地點巷道走動,形跡可疑,而球鞋是大量製造的商品,就算鞋印符合,也不能證明就是王涉案;此外,檢警沒有查到贓物和其他生物跡證來證明王行竊。

王被控去年三月十九日凌晨四點多在太平區,以爬樹、翻牆等蜘蛛盜手法先後侵入姜姓、王姓被害人住處,竊取二萬元及三面神明金牌;監視畫面拍到王出現當地巷道,警方在現場採到竊賊鞋印也與王的球鞋符合,因王有以蜘蛛盜手法行竊的前科紀錄,檢方依竊盜罪嫌起訴他,但王堅稱是去買毒,並未行竊。一審判他有罪,二審改判無罪。

辦案員警昨天說,法院判王無罪,警方只能尊重,但監視畫面拍到嫌犯正面的機會很小,且被告屬慣竊,幾乎都戴手套作案,實在不易採到指紋等生物跡證。

王另被控前年、去年在台中市也以蜘蛛盜手法涉及三件侵入民宅竊盜案,檢警雖認定監視畫面拍到他,且行竊手法相同,但王否認涉案,堅稱是到當地向人購買毒品,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監視畫面無法判斷拍到的人是王,也無其他跡證,上月間判他無罪。

聯合晚報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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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檢警取得的都是間接證據, 監視畫面沒拍到嫌犯正面, 也沒有查到贓物和指紋等生物跡證的確無法證明王某行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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