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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主觀不法犯罪構成要件還是處罰要件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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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28 00:50:2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主觀不法犯罪構成要件還是處罰要件嗎?

(1)修法已改變理論與實務作法:學術理論上認為「主觀違法認識」,是犯罪構成要件的一部分,但是刑法總則沒有特別規定,且馬政府刑法第16條「不知法律也要處罰」,與「一罪一罰」修法,某種程度已以法律直接推翻這個理論與實務觀點適用程度,而造成理論與實務無法配合跟上,在是否作為處罰依據的實務適用困擾與困難。

(2)新「要件符合論」優缺點:
【1】沒有主觀違法要件下,賦予檢察官更大權力起訴理由,而法官也只有依法審判處罰,不起訴、緩起訴、無罪或緩刑空間相對很小。
【2】「空白刑法」的「行政處分」,反而賦予無需審查主觀違法要件,而推定空白刑法的行政處分合法化,形成對當事人非常不利舉證責任移轉與犯罪推定(這是與法律規定與無罪推定論述是違法的)地位,所以沒有法律直接規定會造成司法濫訴及不公審判結果。
【3】犯罪構成要件論單獨論罪本身,是行政刑罰犯罪態樣,都是推定故意犯罪且沒有所謂「過失犯罪」構成的,在法理上「推定犯罪」本身就是錯誤的法律邏輯。如果說只是舉證責任移轉,那在沒有法律直接及明確(甚至個案類型)規定下,也是違反法律規定及法學邏輯的。

(3)法律處罰要件是論述法律責任問題,所謂「法律責任」不是法律硬性規定或適用,否則刑法第57條論刑罰責的法官司法裁量權,就會在適用上發生無法適用的矛盾。

………………………………………………………………………

刑法上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用以描述行為人主觀心態、行為人對行為的認識與理解、與行為有關的內心想像世界,涉及行為人的內部心理、精神或意志領域之要素。可分為一般主觀要素及特殊主觀要素,前者為刑法第12條規定之故意與過失為犯罪必須具備的主觀要素;後者則為故意或過之,在特定犯罪特別必須具備的內心態度,如目的犯主觀之不法意圖用以描述行為人內心的目的傾向。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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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2-28 19:00:1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7-12-28 19:02 編輯

主觀違法性,是主張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以其主觀之認識為要件,換言之,行為人之行為縱然違反法律之規定,但是行為人個人之認知且確信行為合法者,即應認為其行為不具違法性。
客觀的違法性,是主張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具有違法幸,以其客觀(外在)所實施之行為,與法律所規定之犯罪要件是否相符為斷,而不考量行為人之主觀認識為何。
我國刑法是採取折衷說。即以客觀違法性為原則,以主觀違法性為例外。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依據。
由於刑事訴訟法是刑法的程序法,也就是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觸犯刑法的手段,而刑法又是國家藉由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等手段,去干涉人民的生命、身體以及財產自由。因此,刑事訴訟法對於犯罪行為如何認定,就應該非常謹慎小心。並且基於保障人權的立場,刑事訴訟法也訂立了許多相關的措施,以避免人權受到國家的侵擾。這是基於法治國的理念,認為國家要以刑事手段拘束人民的自由,就需要踐行相關的法定程序,以避免誤判而嚴重地侵害人民的生命權、身體權以及財產權。而無罪推定原則,也是基於保障人權的立場,而為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1項:「凡受刑事控訴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亦表彰了無罪推定原則,而我國遲至92年才將其明文規定。
  所謂「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其中包括了不少內涵。首先,無罪推定原則僅適用在審判程序,不包括偵查程序,偵查中檢察官雖然也有中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2條),但是畢竟檢察官站在被告的對立面,所以往往著重於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修正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強調藉由雙方當事人,也就是原告(也就是檢察官)和被告(有時包括辯護人)進行訴訟活動,而法官站在中立第三人的立場,藉由觀察檢察官和被告的攻擊防禦,而作成判決。因此,無罪推定原則,是要求法官在審判程序中,保持公正的態度,去檢視整個訴訟流程。無罪推定原則,也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的檢察官,負擔起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這是因為檢察官是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者,具有強大的國家資源作為其後盾。也就是說,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並沒有被要求提出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無自證無罪之義務),並且也可以行使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緘默權。
  因此若檢察官無法提出堅強證據,讓法官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心證,則法官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該給予被告無罪的判決。所以,無罪推定原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一方面要求法官保持公正不偏袒的立場,去傾聽檢察官和被告的陳述,另一方面,也要求檢察官,必須舉證證明讓法官無合理懷疑的確信被告是有罪的,這樣檢察官才完成其舉證責任,法官也才能判決被告有罪,否則法官必須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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