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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是否可以散播二岸國安危安論
(1)可受公評二岸評論,不包括為敵方對本國特定政治對象,施以暴力威脅及恐嚇,其已涉及二岸條例的「任何形式協議內容,」及違反二岸各自刑法「破壞安定」等的法律責任問題了。
(2)刑法煽動違法秩序及犯罪罪,是「舉動犯」犯罪型態,對於為大陸反臺獨而鼓吹「大陸國家反分裂法」對臺獨管轄及犯罪處罰,政治人物是煽動叛國喪失國權罪,一般人則是鼓吹煽動政治對手依據大陸法令對臺獨處罰,是臺灣法令的誣告觸犯他(敵)國法律刑法處罰罪嫌,同時屬於該國海外觸犯重罪的國際反恐刑法規定。
(3)真實縱然與構成二岸關係的恐嚇或侮辱,基本上刑法沒有基於敵國論點,給予對個人違法行為不罰的特別言論免責權待遇,這是法律上要特別注意不要任意為敵國宣傳,而且超過言論自由法律容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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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岸合法的、單純的進行經濟、商業、文化交流都不會有問題,如果要藉著交流的名義洩漏機密甚至煽動製造謠言,絕對要負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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