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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分攤肇事比例可以告傷害嗎?
(1)傷害罪告訴乃論罪是人為本身犯罪,非屬於透過機器造成的犯罪。
(2)肇逃致傷罪是加重法律責任義務的處罰,與傷害罪透過機器(車)造成並不當然有關。
(3)車禍肇傷是疏於注意交通法規法律義務,與過失傷害罪構成必須是主觀預期積極故意或過失,在「不可預期交通事故上,是沒有事前主觀犯意可能,或是以交通管理法律規定,事後往前推定或認定注意義務,在法律構成因果與結合關係的可能的。也就是說必須是違反者就客觀事實,本身就法律標準未遵守義務的主觀可能性預測作為過失認定,已盡一般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不是加重以違反規定作為主觀犯意認定,且交通法規是一般注意義務規定,如何能作為沒有法律特別規定下的加重主觀犯意推定或認定依據」,當然在現有法律依據下沒有主觀犯意證據,且比一般人注意義務更高法律特別規定時,不能逕自得由任意當事人提出傷害罪告訴,檢察官是否適宜以法律爭議「無法」舉證及認定狀態下,直接介入告訴乃論罪犯罪主動調查,顯然權限上有所偏頗及未臻兼顧司法正義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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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車禍案件,警方若有到場處理,應該會將車禍現場拍照存證,並移送交通鑑定,釐清肇事原因。若車禍肇事原因,經鑑定後,釐清雙方肇事責任,雙方就會按過失比例分攤責任。 一般車禍案件的被害人(受傷的一方)都會對肇事者提出傷害的刑事告訴並且附帶民事求償,如果雙方可以達成和解,由於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雙方達成和解後即可具狀撤回告訴,免除所有刑事與民事的程序與責任,而地檢署通常就會做出不起訴的處分。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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