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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0 00: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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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逃致死傷罪遺棄怎麼看?
肇事逃逸致死傷罪要達到無自救力才構成本罪嗎?
(1)本罪無未遂罪處罰規定,所以是以抽象犯或具體犯遺棄行為,達到無自救力為犯罪構成要件,為結合犯罪處罰需要判例決定。
(2)無自救力認定是:
【1】實際情況認定。
【2】無行動能力就構成。
【3】無求救能力才構成。
(3)遺棄的法律或契約義務,對於廣義他人基於民法或其他特殊救助機構救助是否仍然構成?
【1】他人救助是否構成「無自救力事後或障礙未遂」,需要法律特別處罰規定?。
【2】加害者法律受益行為,需出於本身有受益資格與權利,否則不應適用為阻卻違法要件。
【3】民法及救助機構救助是公法選擇或實施義務,不屬於私人受益權主張阻卻違法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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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交通,增進行車安全,促使當事人於事故發生時,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減少死傷,以保護他人權益並維護社會秩序。又其立法精神在於交通事故一旦發生,且發生人員傷亡之情況,不論是撞人或被撞,或是因其他事故而造成死傷,只要是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過程內所發生者,參與這整個事故過程的當事人皆應協助防止死傷之擴大,蓋如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隨即駕車逃離現場,不僅使肇事責任認定困難,更可能使受傷之人喪失生命或求償無門。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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