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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他人封緘信件,怎可窺視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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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3 00:47: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他人封緘信件,怎可窺視

前些日子,臺北市大安區一處社區大樓內有位黃姓住户,去年 11 月間,警覺到自己出入大樓時,同大樓的鄰居們都會在背地裡對他指指點點,交頭接耳好像在討論關係自己的某些「八掛」事件。心想自己生活正常,沒值得他人作為背後談論的話題,後來又想到鄰居們談的如果是張冠李戴,把他人的事往他身上栽的話,就應該及時出面澄清,免得以訛傳訛,日子久了假的也就變成真的了!要撇清那些有的沒的事,就得先了解真相是什麼?想到這裡,覺得住在同大樓的一位陳太太,經常坐在大廳與鄰居高談闊論,這些大樓內的「八卦」,問她一定知情。當天晚上拎了一袋水果來到她家按門鈴,說明來意後這位陳太太笑著對他說:「你人那麼好,怎麼會有人在背後說你壞話呢?只是有人說你做人很大方,刷卡刷得很凶!」

黃先生聽了這些話,覺得自己刷卡刷得很多,雖然是事實,但是鄰居們怎麼會知道這些事呢?當天晚上為了這個問題,一直無法入睡!第二天一大早就走訪好朋友洪先生,請他解開這個謎圑,見多識廣的洪先生一聽黃先生的說明,直接了當就說那一定是有人偷看了寄給你的信用卡帳單信件,你的刷卡秘密才會洩漏出去!洪先生還教他一個揪出偷窺者的方法,要他準備一個錄音機,暗中裝在信箱裡,黃姓男子就照著好友交代去做。在收到信用卡的那一天晚上,黃先生取出信箱中的錄音機來聽,竟然錄下有人打開信箱,用手電筒照射信件的聲音。不多時錄音機又放出一男一女站在信箱前面對話的聲音,聽得出來那男的聲音就是這大樓的吳姓管理員,女的聲音是大樓的張姓總幹事,兩個人正在討論黃先生大刷信用卡的情事,並且還共同研究這些刷卡的錢究竟花到哪裡去了?這位黃先生聽了他們的談話,不免怒從心起,原來街坊流傳的「刷很大」發源地就是他們兩人的大嘴巴。當下決定對這兩人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吳、張二人的刑事責任。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是我國憲法第 12 條所明定。人民寄送的書信,或其他文書、圖畫,如果加以封緘,便是表示寄件人有意不讓第三人得知書信或文件的內容,這小小的保密,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除人民自願放棄此項小確幸,或因犯罪被羈押在看守所或者在監獄服刑,在這些處所服務的公務員,依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規定,他們有權力開拆密封的信件來檢查。除了這些特別的規定外,一般人是不可以亂拆他人的密封信件,否則,要受到我國刑法分則第 28 章妨害秘密罪中的第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的處罰。這法條的內容是這樣規定的:「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由法條的規定來看,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可分成下列五點來說明:

第一、要說明的什麼是「無故」,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開拆他人的信件,若開拆的行為已經得到收件人的授權,便不是無故。

第二、須有開拆他人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的行為。只要有開拆的行為,犯罪即告成立,是否得知信函內容在所不問。

第三、「隱匿」:行為人雖未將他人的封緘信件開拆,但為了要阻止收件人發現信函,故意將其藏匿在不容易發現的處所,就成立隱匿書信罪。如果行為人更進一步把信函或文書毀棄、損壞,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時便成立刑責較重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毀損文書罪,就不生隱匿文書的問題。

第四、吳姓管理員與張姓總幹事並沒有將寄來的信用卡帳單信件開拆,也沒有將信件隱匿,只是使用手電筒照射,利用光線來透視信函的內容,為什麼要負起刑事責任,原來第 315 條除了開拆與隱匿兩個罪名以外,在後段又定了一個罪名,那便是「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所謂亦同,是指使用其他方法偷窺他人封緘信件的內容,刑罰是與開拆的行為相同。吳、張二人犯的正是以開拆以外的方法,窺視他人信件的內容,自應成立以他法偷窺信件內容罪。

第五、刑法第 315 條的犯罪,依同法第 319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所謂告訴乃論,是指這種犯罪必須要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可以偵辦,法院才可以審理與判決。誰有權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稱的被害人,指的是因為他人犯罪,而直接受到侵害的人,不包括間接受害者在內。又妨害書信秘密罪,所保護的是通訊的秘密,寄信的一方與收信的一方都有秘密受到保護,所以開拆或偷窺行為,使發信者與收信者同受其害,雙方都是犯罪的直接被害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告訴。得為告訴的人,除被害人以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的規定,都可以獨立提出告訴。被害人死亡者,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得由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等都可以出面告訴。不過,告訴乃論的犯罪,則不得與被害人明示的意思相反。

………………………………………………………………………

無論是偷窺或是偷拆人家的信件,都是屬於妨害秘密罪,兩罪都屬於告訴乃的罪,但構成要件不同。只要沒有正當理由開拆他人之封緘信函,就構成妨害書信秘密罪,但偷窺的妨害秘密罪,則必須是沒有正當理由利用工具或設備偷視他人非公開的活動始能構成,換句話說,如果僅是單純的用眼睛偷他人洗澡,因沒有攝錄或使用其他輔助工具,仍然不能構成妨害秘密罪,所以,檢察官對偷窺的部分不起訴處分。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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