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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9 00: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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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收受公關費合法性判斷
公務員收受公關費合法性判斷,下列參考:
(1)判定是否政治獻金法適用對象及登錄範圍?
(2)判定是否屬於遊說法適用對象及登錄範圍?
(3)企業總營業額1.5%公關費會計帳目上限內適法性問題判斷?
(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範圍內飲宴、應酬與餽贈。
(5)公務員身份認定從寬是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不是依據任用資格或委任公共事務決定,公關與此(職務)範圍無關者,概不適用相關廉政倫理規定。
(6)任何鼓勵舉發不法公務行為,1、要與執行公務影響有關;2、屬於公務上管理行為;3、確認裁量內容的違法性(這點在法律上很重要,否則會涉及誣控濫告或挾怨報復工具,而這是檢舉人要先舉證動機,否則廉政官員未經查證,沒有先排除利益衝突迴避績效及獎金負面必要要素下,發生上述導致處理違法情節時仍要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7)公關費一定要與有職務上行使有直接(因果)關係,才有論及相關及廉政倫理規範責任問題,否則應視是否遊說公務,或「違法轉關說請託」,在內容上是否涉及共犯或教唆法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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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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