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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軍隊管教言詞過當怎麼構成侮辱?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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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2 19:13:3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軍隊管教言詞過當怎麼構成侮辱?

(1)「人格權」相對於「軍紀管教權」,是需要相對降低評價標準的。

(2)侮辱是對人身個人無差別,或是針對個人偏見或主觀侵犯,不是對事情的客觀不良評價,這是否屬於可受公評過當,及是否構成「故意」侮辱,顯然法律上認定也要相當謹慎小心的。

(3)依法令執行公務而阻卻違法,在該是否屬於公務適當範圍,或是因為執行公務超過範圍的過失,除非構成假借職權、權力、機會或方法,進行個人報復或故意違法行為,否則過失仍非公然侮辱罪責適用範圍。

………………………………………………………………………

軍中管教問題不宜以社會眼光看待,因為軍中不比社會,社會講究的是公平、平等,軍中講究的是階級、服從;兩者完全不同。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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