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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撞人,再來輾壓,犯了殺人罪!
前些日子,一位剛度過十八歲生日的柯姓青年,一向做事都是漫不經心,連手握方向盤駕駛車輛也都如此。這天,他駕駛一輛半舊的自用小客車,要到鄰近的新竹市區辦事,當車行經當地鬧區的中華路時,因車速過快,又沒注意車前狀況,竟將行走在斑馬線上的田姓老翁撞倒,瘦弱的老翁怎經得起劇烈的衝撞,整個人彈飛起來,摔落在柯姓青年所開的小客車引擎蓋上,然後翻落在他的車前。柯姓青年眼見自己將老人撞倒,竟亂了方寸,只想到以後要負擔老人的醫藥費該怎麼辦?馬上將心一橫,竟不下車察看被害人的死活,反而倒車後再猛踩油門,加速向前衝撞,如此連續三、四次的衝撞,導致被害人斃命並被卡進車底,拖行了四十多公尺後才鬆開摔在道路上,柯姓青年這才加速開車逃離現場。
這宗車禍致人死亡的惡行,第一審法院的法官,認為這名被告駕車肇事,不能與通常的車禍案件相提並論,一般車禍的發生,都是駕駛人不小心,沒有注意到路上來來往往的車輛與行人,所以一旦發生致人死傷的事故,多以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的罪名論處罪刑,這名被告在撞倒老人後,不但不下車察看,反而倒車後刻意再對倒地的被害老人來回輾壓,以致被害人因而死亡,認為被告有殺人的故意,以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理由是當時他未看到有人倒在車前,也未用車對著被害人輾壓。高等法院受理後,對上訴理由加以調查,認為被害人是先被上訴人撞飛摔落在上訴人所駕車輛的引擎蓋上,然後才翻落在他的車前,怎能說未看到被害人倒在車前?而上訴人多次將車倒退後再行反覆輾壓被害人,也經目睹現場情形的兩位證人到庭作證屬實,足見上訴人有殺人的故意,而且殺人的手段殘忍,原審以殺人罪論處十五年徒刑,並無不當。因此認為上訴並無理由,而將上訴駁回。
這用車輛作為殺人工具的判決被媒體披露後,讓許多人拍掌叫好,一個名為「砂石車被害人關懷協會」的人民團體成員聞訊後更是振奮,因為這協會的成員大都是砂石車車禍被害人的眷屬,他們親人都是砂石車的輪下冤魂,這些橫衝直撞的砂石車只要司機們把車速放慢一點,對四周狀況稍加留意,就不致發生被害人與親屬之間天人永隔的悲劇了!除此以外更有少數喪心病狂的司機,一旦發覺車輛肇事尚未致被害人斃命,為了不想負擔被他撞成半死不活的被害人日後龐大的醫療費用,反正車禍的憾事已造成,竟狠起心來猛踩油門從被害人的身上輾過,如果法院掌握不住他們殺人的事證,只有便宜了事,將惡司機從輕判處業務過失致死罪的刑罰,這種惡行得逞後,部份沒有責任感的司機竟起而效尤。類似案件多了,引起善良民眾的反感,「砂石車被害人關懷協會」就是在這些情形下組成,從事蒐集各種交通肇事的判決,詳細分析,如有不合情理的地方,就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雖然效果並不顯著,但是為了伸張正義,他們一直都默默地在做!這次柯姓青年被法院用「殺人」治罪,讓該會成員倍感欣慰,辛苦多年終究被他們盼到有為輪下冤魂伸張正義的判決了!如果法院都能為正義而堅持,那些不尊重他人生命的砂石車駕駛人,就不敢不顧人命在道路上橫行了。
同樣都是輪下的冤魂,為什麼有的奪人生命的駕駛人是依過失致死判刑?有的則依殺人罪判刑?原因出在那裡?殺人在刑法上雖然屬於重罪,但規定的要件甚為簡單,只在分則第二百七十一條中明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什麼是殺人的方法,法條並未一一列舉。凡是達到足以使人喪失生命的方法,便是「殺人」。過失致人於死的行為,雖然與殺人一樣都是剝奪他人的生命,為什麼不與殺人罪一樣治以重罪呢?問題出在有沒有殺人的故意上。「故意」規定在刑法總則第十三條中,並細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兩種所謂直接故意是指第一項所規定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的故意。舉例來說,某一兇徒把握在手中的刀高高舉起,明明知道自己這舉起的刀用力砍下,站在刀下的被害人腦袋便會中分,造成死亡的結果,仍然不計後果一刀砍下。這一刀砍下會奪去被害人生命的念頭,便是所稱的「直接故意」。至於「間接故意」,是指同條第二項所定的「行為人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的故意,例如駕車行經一處有很多人聚集圍觀發生車禍的路段,按照常理,此際駕駛人應將所駕車輛減速慢行,繞過人群,避免發生撞倒人群的慘劇,竟一意孤行,抱著縱因此撞死或撞傷路人,在所不顧,仍猛踩油門,快速前進,以致造成多人死傷的慘事!肇事者對於此種結果的發生,雖事先並無確定的預見,但慘事的發生,並不違背他的本意,刑法規定這種故意,為結果不確定的故意,抱著此種結果不確定故意的行為人,依法就應論以殺人罪!文 / 葉雪鵬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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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對於刻意再對倒地的被害老人來回輾壓,其結果的發生,事先即有確定的預見,慘事的發生,就是他的本意,刑法規定這種故意,而且是確定的故意,依法就本應論以殺人罪!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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