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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加價轉售火車票,要受刑事處罰了!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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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6 00:39: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加價轉售火車票,要受刑事處罰了!

光陰如箭,一轉眼,民國一百零五年的365個日子,就這樣悄悄地溜走了!過了新年,接著來臨的是國人最渴望的農曆新年,也就是一年一度的春節假期,遠在外地謀生與就學的年輕一代,都會設法趕回家去,與家人歡聚一起,過個團圓年。回家過年的願望,對住在臺灣島內縱貫鐵路線附近的人來說,都不成為問題,就算是高鐵與臺鐵都買不到票,還有高速公路可供選擇,雖然路上車輛擁擠,想快也快不了,只要慢慢地隨著車隊前進,遲早都可以回到溫暖的家。家在臺灣東部的花蓮或者臺東地區的人就沒有那麼幸運,雖然橫貫東西兩地,也有臺鐵與蘇花公路可供通行,空中還有定期航班,班機飛行時間雖短,但進出兩地的機場和候機就耗費不少時間。加上經濟因素,一般人都不大樂意選擇。至於蘇花公路是穿山越嶺的險峻公路,除了車速無法提升以外,易受到氣候不良的影響,坍方與落石常使公路封閉無法通行。通常來往花東兩地的人,都以鐵路交通為首選,只是鐵路的班次有限,車票並不好買,尤其是過年過節,車票更是不容易買到,近年來鐵路主管當局,為了方便民眾,開放網路購票,只是每次上網購票,總是被人搶先一步。想購票的人還是買不到。可是網路上或者在火車站的售票口附近,居然有人在兜售窗口買不到的車票,票價至少得加上原價好幾成。那些需要趕路的人,只有忍氣吞聲地多花錢買了所謂的「黃牛票」。

家住臺東,人在臺北做事的汪阿土。以前在年節的時候,為了回家煞費心機卻無法買到火車票,最後只有多花錢從「黃牛」手中拿到了票,這事一直讓他耿耿於懷難以忘記,排隊買票被前面的人捷足先登,那只能責怪自己去得太晚!網路售票落空,該是自己電腦技術落在人後?想到這裡突然想起國中同學高天生,這位仁兄絕頂聰明,唸的是資訊系,大學畢業以後就靠著電腦吃飯,若得到這位高手傳授幾招,不只是自己買車票不生問題,可以多買幾張的話,說不定還可以將被「黃牛」賺去的錢賺回來!主意一定,便去臺北市近郊去找高天生,這位老同學聽了汪阿土說明來意以後,不但沒有傳授他捷徑,反而當頭淋他一盆冷水。他說:「你要電腦輸入的速度變快,把輸入法練熟就可以了!至於想利用電腦在網路上多買幾張車票加價轉售,這壞念頭還是趕快打消吧!因為把買來的火車票加價出售,那是一種犯罪行為,我是不想教你電腦害你去坐牢的!」汪阿土一聽這話人就呆住了,心想只是要賣幾張火車票,怎麼會成為刑事的罪犯呢?脫口而出說「你有沒有搞錯,事情有這麼嚴重嗎?」高天生又說「難怪你不知道利害關係,連我也是幾天前才看到法律定有刑罰的規定。我要說的法律名稱是《鐵路法》,《鐵路法》本來是規範鐵路事業的一種法律,怎麼會蹦出一條刑事罰來,將火車票加價出售的人被稱作「黃牛」,原因是什麼我都不清楚?不過,你不要去幹這種勾當那就對了!」

高天生說的一點都不錯,《鐵路法》的內容,應該是規定鐵路從業人員辦事的準繩,怎麼會出現刑罰的規定?我國的《鐵路法》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三日制定公布的,當時全文只有六十四條,並沒有加價出售火車票要受處罰的法條。後來因為「車票黃牛」猖獗,經常插隊買票,真正有需求的人循正常管道反而無法買到票,以致人民怨聲載道,政府不得不修法列入刑罰的法條,希望藉由刑罰來遏止此種擾亂大眾公共運輸秩序的行為,直至民國六十七年七月二十日修正法條公布,此時才出現第六十五條的刑罰法條,當時的刑罰很輕,只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這法條施行至民國一百零三年,相關單位深入檢討,各方咸認為原法條所訂的罰則過輕,有加重處罰的必要,乃對第六十五條大刀闊斧加以修正,修正法條於同年六月十八日公布,將原訂的刑罰改為行政罰鍰,但罰鍰的金額卻大幅提高。並將法條分為二項:第一項是用通常手法「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第二項是順應電腦時代潮流,火車票已可以上網購買,特訂明「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由於罰則係屬行政罰,那些被稱為「車票黃牛」之流者對於罰錢了事並不害怕,逢年過節照常活躍於網路,利用惡意程式搶購火車票,為確保民眾購票權益,交通當局又再進行修法,祭出刑罰重懲破壞交通秩序者,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公布。修正法條在文字上與舊條文相較出入不大,但第一項的罰鍰,則提高為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在如此的重罰下,今年春節購買車票,應該不致會像以往那麼困難了!

加價出售火車票的人被稱作「黃牛」,原自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的大陸上海,當時正因戰亂,物資缺乏。很多人失業避難上海,這時購買日常用品都需排隊,一些閒著無事的人,便以替人排隊、跑腿賺些小錢來餬口,上海人俗稱這些人為「黃牛」,從此以後,凡是壟斷和銷售限量參與權以及代人買賣商品圖利的人,均被稱作「黃牛」,後來又延伸至為人仲介辦事,從中圖利者,亦被稱作「黃牛」,像自詡熟悉法律,神通廣大,可以替人打通司法關節從中詐財的人,也被稱作「司法黃牛」。文 / 葉雪鵬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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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牛們把所有票能夠榨出的錢,通通榨出來。這是個經濟學入門都知道的概念,需求跟供給關係,雖然價格被提高,但有人需求也有人供給,銀貨兩訖各取所需。但為什麼這樣卻犯法了呢?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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