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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12 00: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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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既未遂與期待利益空列白刑罰要件法律研究問題?
「賄選不法對價」是「現實利益」加上「期待利益」的「不法利益」,如果只有「現實利益」而沒有「期待利益」,因為對犯罪構成要件階段,在「既遂犯與未遂犯」上是否並存是有爭議的?「並存是不存在既遂與未遂階段問題的」,所以是「聯立併立階段行為的滿足始足構成」,所以在後階段未提出「需求共識」前,都是屬於廣義未遂犯問題。
而更大的爭議是:賄選不是行為上的舉動犯規定,而是配合財產移轉的犯罪,是否「同時以【期待利益】存在」作為「個別構成要件」?基本上這是「主觀要件問題」,而「以主觀意思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內容,是否符合法確定性的妥當?」,是法學上最爭議的一件事,也可能改變很多「空白刑法犯罪構成要件的法律問題」?所以學術與實務上是非常再值得進一步研究的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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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行賄罪係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以賄賂或其他方法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在競選時期,候選人為吸引選民,不免提出給予選民利益之政見,若認為政見的提出不能涉及給予特定人利益,都將成為對某類型的特定人為期約行賄行為,如此將使候選人為了避免遭到賄選的控訴,反而減少對於少數族群之關懷,更進一步將無法使選民選擇對其有利之候選人,而實質上傷害民主,故以後說為當。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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