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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家屬間公然侮辱在「可受公評與真實」與「生活體驗總體評價」的區別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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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14 00:42:1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家屬間公然侮辱在「可受公評與真實」與「生活體驗總體評價」的區別

(1)評價在如何程度構成真實?需要考量社會道德高低在法律刑罰最低道德標準之違反,而非較高道德價值評價問題。


(2)生活體驗是個人較高價值觀要求?還是故意貶低他方人格或地位行為來判斷。


(3)社會價值判斷是否因為媒體影響而改變的個案或通案程度來判斷。

………………………………槽….化….線…………………………………………………………

在公開場合以言語辱罵,造成當事人感覺受辱,例如「不孝子孫」、「可惡查某」,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法官量刑不應拿生活體驗當依據。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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