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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馬路很多,車輛很多,三寶駕駛也很多。
當發生交通事故,絕對不要離開現場,否則"有理也難伸"。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會觸及"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這二項。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管條例第62條規定:
行為人仍有義務要留在現場並為適當處置,否則將有罰鍰、吊扣駕照的行政處罰。
兩者差異在於,若無人員傷亡只是車輛碰撞,刑法就不適用,只適用道管條例。
若造成人員傷亡,不管是由誰造成,只要有一方逃逸,其責任就最大。
關鍵在於其放棄協助防止死傷擴大。
因對於傷的定義不明,所以不能以為輕傷就不聞不問。
法院見解:
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交通事故發生而有人員傷亡,不論是撞人或被撞,或是因其他事故而造成死傷,只要是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過程內所發生者,參與整個事故之當事人皆應協助防止死傷擴大,故《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祇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已足,至其肇事原因如何,則非所問。
《宇宙萬古明訓:只要不在場就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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