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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逾期居留與冒名打工的刑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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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蝦是裝瞎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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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9 08:34: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逾期居留與冒名打工的刑責?

前幾天有新聞報導:一名大陸福建籍外號「阿信」的池姓男子,十二年前在大陸地區透過管道,花費了三萬元人民幣(約新臺幣十五萬元)的代價,利用買來的全套「假」探親證明文件順利進入臺灣,假文件的內容是探視有病的「外公」。正常的「探親」居留,一般期間只有十四天,他卻逾期居留長達十二年。原來「阿信」有一姊姊,早年就嫁來臺灣,在姊姊安排下,「阿信」冒用年齡只相差一歲的姊姊小叔「阿驊」的身分,冒名應徵工作。憑著「阿驊」的身分證影本瞞騙過徵人公司的人事單位,以「阿驊」名義被桃園一家大規模的電子工廠錄取為作業員。

由於「阿信」自知冒用他人身分,得來工作不易,處處保持低調,別人不想幹的工作,他卻任勞任怨搶著去做,每天上夜班並加班,一幹就是十二小時。勤奮工作的態度,獲得廠內同事一致好評,多年來努力工作結果,他的職務由作業員升遷至課長,每月工資有四萬多元。除了以「阿驊」名義繳納勞健保費用以外,還為「阿驊」扣繳積欠銀行的債務八千元,匯給在大陸自己的女兒八千元作為生活費,還可以剩下二萬多元。生活雖苦,一天一天還是可以過得下去。只是提心吊膽,深怕冒用身分一旦被人識破,安穩的日子便再也無法度下去!

今年的四月間,「阿信」日夜擔心身分被識破的事終於發生了。他在路上遇到警方盤查身分,雖然可以背出熟記的「阿驊」身分證字號,但警員一打開查詢的電腦,眼前站的人輪廓竟與電腦「秀」出所儲存的「阿驊」照片大不相同。隱藏了十二年的秘密終於在細心的員警追查下被戳破,人被送到處理逾期居留的移民署所屬單位去,隱身人的身分再也無法扮演下去!此外,還要被追究這多年來冒用他人身分的相關責任。

「阿信」當年是以「探親」名義經有關機構核准前來臺灣,表面上看來似乎合於規定,但實際上向這些有關機構提出申請,是花錢買來內容與事實不盡相符的文件,只是用於矇蔽審核單位的通過,讓「阿信」得以進入臺灣地區。這種在形式上看起來是合法來臺,實質上仍是非法來臺,依照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同條第二項又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阿信」既不是循著合法途徑申請來臺,祇是利用不實的證件,欺矇相關單位核准進入臺灣地區。來臺以後旋即冒用他姊夫的弟弟,也就是姊姊的小叔「阿驊」名義到工廠應徵獲得到錄取。從此以後工廠是雇用「阿驊」作為作業員,實際擔任工作者,卻是非法居留的「阿信」。「阿信」的身分就此神隱不見,竟長達十二年之久。現在假冒「阿驊」名義的身分被查獲戳穿,便產生「阿信」冒用「阿驊」工作多年來的一連串須要面對的法律問題。

首先要談的是「阿信」能不能扛著「課長」的頭銜,繼續在臺灣立足?這一點答案該是否定的。因為上述的《兩岸條例》的第十八條第一項,列有五款治安機關可以令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逕行強制出境的事由。除了另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過司法機關的同意。這五種事由分別是: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仔細觀察「阿信」進入臺灣地區的行為,上述的五種強制出境的事由就具備了四種,除了第五種「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的規定用在他身上或許有些牽強以外,其他四種事由,每一種都可以強制他出境。像第一款所定的「未經許可入境」,「阿信」就有這種情形,原因是從表面上來看,「阿信」是經過正式核准進入臺灣地區,但他的核准憑的是花錢買來與事實不符的文件,所以不算是確確實實經過許可進入臺灣。第二款所定就算「阿信」是經過正式核准來臺,一般核准停留期間,通常只有十四天,他卻居住了十二年,當然符合第二款所定逾期居留的事由,應該「強制出境」。第三,是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或工作。「阿信」原先申請前來臺灣的事由,是探視「外公的病」。但他進入臺灣以後,卻冒用「阿驊」的名義去應徵作業員,賴著不走,即是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工作。所以用第三款的事由,也可以強制出境。第四款規定的是「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阿信來到臺灣以後,只是單純地賴著不走,就現行法來說,還不能說是已經有了犯罪行為,但他使用「阿驊」的身分證影本,冒用「阿驊」名義應徵工廠作業員,工廠是私人單位,也不算是犯罪行為。但進入工廠擔任作業員以後,必須由工廠以「阿驊」的名義加入那些法令上必須強制加入的的「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阿信」自知他自己並不是「阿驊」,卻任由工廠的承辦人員為他以「阿驊」名義加入這些保險。辦理這些強制保險事務都是公務機關,在公務機關辦理公務都是公務員。我國刑法分則第二百十四條規定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犯罪,有這種行為者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的罰金(罰金部分已修正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從此方面觀察,「阿信」也有假藉工廠承辦人員的手,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的犯罪行為,也構成強制出境的理由。至於「阿信」的姊姊,以及提交身分證影本給「阿信」使用的人,顯然有《兩岸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所定的情形。不過這些行為,依這條例八十七條規定,只處違反者新臺幣二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還不算是犯罪。若從《刑法》角度來看,仍然有成立幫助犯的犯罪可能!(本文登載日期為 104 年 5 月 27 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文 / 葉雪鵬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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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落實外勞入出境管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日前嚴格執行聘僱期滿外勞出境措施,一旦外勞逾期出境,雇主將被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罰鍰,已有多名雇主違法受罰。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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