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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持械搶錢,便是強盜!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演蝦是裝瞎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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拈花惹草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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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10 00:44:11 |顯示全部樓層
持械搶錢,便是強盜!

已經有一段長時間沒有聽聞銀行搶案了,最近似乎又活躍起來。今年的四月中旬剛發生了一個案件,是台中銀行虎尾分行在營業時間外容許熟客進入,在短促的時間內,被歹徒舉槍搶走了新臺幣六百四十四萬元,除了當場掉在地上二十萬元外,在無人敢攔阻下,帶著搶得的贓款從容逃逸。也許是這宗「開門揖盜」的案件,讓歹徒輕易得手大把鈔票,啟發了模仿犯罪的效應;沒隔幾天,又在五月上旬發生了第二宗類似的銀行搶案。

本年的五月八日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許,位於高雄市路竹區的彰化銀行路竹分行被一名頭戴全罩式安全帽,身穿黑衣黑褲與白色的休閒鞋的歹徒闖入,是時銀行的保全人員正好上二樓吃午飯,歹徒直接走向營業窗口,拿槍對著行員大喊:「搶劫,把錢交出來!」隨即從側背的背包中抽出一個塑膠袋,丟給行員要他把錢裝入袋內。行員在驚嚇之餘,只好照做,把大疊鈔票裝入袋內。歹徒將錢裝入背包內後,騎著無牌機車向台南方向逃去。銀行當時雖有按下警鈴,警方在四分鐘後趕到,但歹徒早已逃逸無蹤。檢視銀行監視錄影帶,歹徒作案過程,只用了短短三十秒鐘時間即得手七十萬元。警方事後根據各種線索,循線追捕,已於母親節那天,將這名只知吃喝玩樂、不務正業,最近被家庭斷絕了金援的「富二代」蔡姓嫌犯捕獲,並在他的住處搜獲作案時穿著的衣物及口罩,至於搶得的七十萬已被他在一夕之間揮霍掉十餘萬元,被捕時只剩下三十餘萬元。嫌犯在證據確鑿下自知法網難逃,坦承作案。
台中銀行虎尾分行的搶案的黃姓嫌犯,被警方鎖定嚴密追捕下,自知走投無路,已在四月二十八日向警方投案,但得手的錢已蕩然無存。根據他的說法:其中三百餘萬元拿去還債,一百餘萬寄放在山區就消失不見。這種說詞,當然令辦案人員難以置信,是真是假,警方目前仍在正在積極追究中。

這兩宗相隔不久的銀行搶案,都是用槍指著銀行行員,要他們把銀行裡的錢交出來。所有新聞媒體的報導,都直指用這些方式要行員交付錢財是「搶案」,但就犯罪過程來看,說他們用的手法是「搶」,冠上一個「搶」的罪名,那簡直就太便宜了作案的歹徒。因為從《刑法》所規定的罪名來看,這些犯罪行為,是道道地地的「強盜」,並非是所指的「搶」案。「強盜」與「搶」在《刑法》裡不只是罪名不同,刑責也相去一大截。這話怎說呢?

我國的《刑法》對於行為人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得到他人所有或持有中的財物,按犯罪情節的輕重,分成三種不同的犯罪類型:第一種形態是情節最輕微的乘人不知,偷偷摸摸取走他人財物的「竊盜罪」。這罪也有普通竊盜與加重竊盜之分,《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的普通竊盜罪犯罪要件是這樣的:第一,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也就是行為人有不法得到他人財物的想法;第二、所用的犯罪手法是「竊取」。所謂「竊取」,是指乘人不知,用和平或秘密方法將他人財物移置在自己支配之下。第三、所竊取的是他人的動產,他人口袋裡藏的鈔票,就是他人動產的一種。至於不動產,則屬於竊佔罪的範圍。合於上面三種犯罪要件,便犯了竊盜罪,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種犯罪類型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的普通「搶奪罪」。犯了這罪才是名實相符的「搶案」。依法條規定,搶奪罪也有三種犯罪要件:第一個要件是行為人在主觀上也有與「竊盜罪」一樣的「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第二個犯罪要件是使用的手法是「搶奪」。所謂「搶奪」,法律上的意義是指行為人乘人不備,公然攫奪他人支配範圍內的財物。最常見的是在街頭搶奪婦女斜背在肩上的包包,掛在頸項上的項鍊;第三個犯罪要件是搶奪的標的限於「動產」,不動產並不在犯罪範圍以內。搶奪罪是用公然的方法來實施,惡性與手法都較竊盜罪為凶暴,所以法定本刑也提升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搶奪過程中發生因而致被害人於死,法定本刑更提升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種犯罪態樣便是普通「強盜罪」,犯罪的定義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中,犯罪的構成要件也是三種:第一個要件是與竊盜罪相同的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第二個犯罪要件是使用犯罪的手法,是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由此規定來看,凡是使用令被害人在客觀上不能抗拒的方法,都得成立「強盜罪」。用槍抵住被害人,要他交出財物,被害人如不聽從,只要一扣「扳機」,被害人就會一命歸西。所以,不問所持的槍枝的種類、抑或是真槍還是假槍、槍枝能不能發射取人性命的子彈等等,都可以視為使用「強暴」的方法,成立了強盜罪。至於暴徒手持的可以取人性命的「制式手槍」或者是「改造手槍」,同時又得成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犯罪,要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從比較重的刑罰來處斷。第三個要件強盜罪的犯罪客體是「物」與「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至於財產上的不法利益,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也是犯罪的標的,所以犯罪的範圍遠較竊盜罪與搶奪罪只限於「動產」為廣。

普通強盜罪的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到十五年。因而致人於死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實在很重,千萬不可以因為有人對銀行「強盜」輕易得手,就去仿效以身試法!這是將自己送進牢獄最愚蠢的做法,上面提到的二名歹徒很快就得面對法律,便是很好的明證!(本文登載日期為 104 年 5 月 21 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文 / 葉雪鵬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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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法》所規定的罪名來看,這些犯罪行為,是道道地地的「強盜」,並非是所指的「搶」案。「強盜」與「搶」在《刑法》裡不只是罪名不同,刑責也相去一大截。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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