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226|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讓狗兒站在車頂兜風,可以嗎?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演蝦是裝瞎的最高境界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8-4-12 00:39: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讓狗兒站在車頂兜風,可以嗎?

今年的二月間,位居亞熱帶的臺灣地區,仍處於隆冬季節,雖然時近中午,太陽伯伯卻躲在密雲內並未露臉,在陣陣東北季風吹襲下,溫度並未升高,雖然不致如天寒地凍的的北國大地,讓人冷得直不起腰來,但撲面而來的寒風,依然讓外出的人們難以忍受。禁不住壓低戴在頭上帽子,拉高穿在身上衣服的領子,來抵擋寒風的侵襲。就在這時,位於寶島迎風面的東北角淡水地區,有人在當地濱海的淡金公路上發現一隻土狗,竟然有如特技表演般站在一輛行駛中的廂型車的車頂上,搖搖晃晃,一路「兜風」去,雖然車速並不很快,兜風的狗兒卻異常緊張地張開大嘴,放開四腿緊貼著光滑的車頂,深恐一旦在行進中的車頂摔下,非死即傷。

站在車頂的狗兒這種受風挨凍,面臨生死關頭下的恐懼情緒,是身處車輛擋風玻璃後,溫暖的車廂內開車的狗主人所體會不出來的,可是看在後方緊跟著行駛的另一位網友車主心中卻不是味道,他深為車頂上的狗兒擔心,惟恐一有閃失,狗命即告歸天!於是便將這一幕情景拍攝下來,將照片 PO 到「淡水臉書社團」的網頁上,與網友分享,結果引起網友們熱烈的討論,有人留言:「老兄您也太誇張了罷!」、「讓狗兒吹風,享受大自然風光,也不是這樣做法?」有人還直接建議「溜狗的主人該自己站上車頂,體會一下滋味!」這些此起彼落的討論,被當地的警方在線上巡邏時看到了,便深入了解,經過一番查證後,已將那位狗主人,用違反《動物保護法》的案由,移送有關機關法辦了。

喜歡狗兒的朋友,都以為狗兒是自己養的,它的一舉一動,都要照著主人的意思去做,一旦不聽命於主人,便會鞭韃相加,給予不聽話的動物幾近「虐待」的嚴厲處罰!動物不會說話,無從表達遭受的委曲,因此身為萬物之靈的人們,為了尊重動物的生命,保護動物的健康,在民國八十九年的五月十七日公布了《動物保護法》,專事保護動物。

說到這裡,不得不先說清楚什麼是「動物」?一般說來,凡是有知覺,需要運動與營養,具有生殖機能的生物,都統稱為「動物」。因此動物的種類繁多,無法用《動物保護法》來保護所有的動物,那些游蕩於山野,自由自在過生活的野生動物,政府另訂有《野生動物保育法》來保護。這裡限於篇幅,不去談論屬於那範疇的法律如何保護它們,只就《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動物作為範圍來作說明:

依照《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賦於動物的定義:所謂「動物」,是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就此款定義來看,《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動物,是以人工飼養的動物為主軸,並不包括「野生動物」在內。其中與人類生活關係最密切的「犬、貓」,依同條第五款的定義,更被分類為供人玩賞、伴侶為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寵物」。不問飼養的是「寵物」或者其他動物,只要是動物的所有人或者是實際管領動物的人。依同條第六款的定義,都被稱作「飼主」。作為飼主的人,依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必須年滿二十歲。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飼主對於管領中的動物,同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要盡到下列五種責任: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在嚴寒的天氣中和凌厲的東北季風吹襲下,飼主要他的寵物狗兒站在無依無靠又無防護設施的光滑廂型車的車頂上接受寒風吹襲的考驗,在社會大眾眼中,普遍都會認為這位飼主是不值得在網路上給他按「讚」的人士,因為他至少有上述列舉五款中的第四款「虐待」所飼養狗兒的事實。在什麼情況下才是這法所稱的「虐待」,第三條第八款也有立法的解釋:所謂「虐待」:是「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狗兒本來好端端地以它的本能生活在寒冷的氣溫裡,沒有主人的嚴厲命令,是不會自動跳上車頂,與撲面而來的寒風較勁。而且一旦失足跌下車來,就有非死即傷的危險。狗兒雖不是人類,小小的狗腦袋裡,也有生與死的恐懼感覺!因此,大多數的網友看了照片以後,直覺上就認為這位飼主是在「虐待」他的狗兒。為了讓所有飼養中的動物健康樂活,《動物保護法》訂有對動物「虐待」的罰則,規定在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內:「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同條第二項又規定:「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位飼主虐待他的狗兒情事,可能不是初犯,但被移送法辦,卻是頭一遭,狗兒也沒有因這次事件受到重傷或者死亡,很可能只是對飼主處以輕微罰鍰的行政處罰。如果飼主不記取被罰的教訓,繼續我行我素,五年以內被查到類似事件二次以上者,依法面對的是留有案底的刑事責任,想過關就沒有那麼輕鬆了!(本文登載日期為 104 年 4 月 23 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文 / 葉雪鵬檢察官

…………………………………………………………………………………………
我們努力的為寵物爭取更多的權利,請一起來關心。最基本的,我們先對自己的寵物不離不棄,遵從法律規定的,先從自己做起,進而改變身邊的人。

來源:台灣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信者恆信乎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4-24 21:44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