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417|回覆: 0

[法律常識] 怎可胡亂試射槍枝?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演蝦是裝瞎的最高境界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18-4-21 00:36:59 |顯示全部樓層
怎可胡亂試射槍枝?

    日前有新聞報導:花蓮市一名賴姓男子,與陳姓男子是國中的「麻吉」同窗,在農曆年前,賴姓男子在販售鞭炮賺到五千元的意外之財後,便花了三千元在網路上買到一枝名為 CO2 的「鋼瓶槍」。這種新型槍枝,形狀不僅沒有見過,連名稱都沒有聽過,據說殺傷力比「瓦斯槍」強出很多。花錢買槍的賴姓男子也不知新型槍枝的功能,趁著春節假期,邀請陳姓男子外出試槍。前些月的二十六日深夜,由陳姓男子開著車,載著攜槍的賴姓男子外出試槍。他們先用漆彈來試射,功能並不理想。後來改用了「鋼珠彈」,功用果然不同凡響,一舉就擊破汽車車窗的玻璃。一時興起,便開車與賴男進入鬧區沿路隨機找汽車試槍,先後擊破了四輛汽車的檔風玻璃。但是,他們仍然覺得不過癮,再將槍口轉向沿路的店家,先後擊破五家商舖玻璃店面,位於警所旁邊的「合作金庫花蓮分行」也不能倖免。最後轟破了業已打烊的「星巴克」咖啡店的玻璃門面,這時店內雖然沒有顧客,但有三名員工們仍在打掃環境,聞聲以為禍事來臨,嚇得四處躲閃。所幸只是店門玻璃被擊得粉碎,店內的工作人員並未受到傷害。

   這兩位行為囂張、隨機試槍的男子,在一再試槍後才感到心滿意足,開車到花蓮縣新城鄉一處廟宇拜拜,祈求神明賜福他們,不讓擾亂社會安寧秩序的惡行被警方查覺。想不到拜完神明,剛步出廟門,便被追蹤而至、等在外面的警方人員逮個正著,目前已將他們依殺人未遂與違反槍砲條例的罪名移送法辦。未來這兩名行為乖張的男子該負起什麼刑責,有關單位自會依法處理,這裡不便多言,純粹只聊聊購買「鋼瓶槍」,為什麼會惹來違反槍砲條例的重大刑事責任呢?

    我國《刑法》制定公布是在民國二十四年的一月一日,同年的七月一日施行,當時的民風淳樸,動用槍砲實施犯罪,擾亂社會治安的情事甚為少見,因此未引起立法者的重視,只附同一些單純爆裂物在《刑法》分則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的第一百八十六條中規定:「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槍砲如果不能用於「軍用」,似乎與「公共危險」的罪名還扯不上關係。犯第一百八十六條的罪,是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犯罪,則依第一百八十七條的加重公共危險罪來處罰,法定本刑最重也只能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近年科技突飛猛進,各種型式的槍枝製造也日新月異,出奇制勝。近年來國內受過鐵工工業教育的人員大增,具有這些專業知識的人員如有歪念,憑著簡單的車床作為工具,製造或改造一些槍枝,是輕而易舉的事情。這些粗製濫造的槍枝,作為「軍用」,精密度雖有距離,但填入子彈擊發後轟死人卻不成問題。這些改造、土造的槍枝紛紛被查獲以後,經過鑑定若無法供作「軍用」,就不能引用《刑法》的公共危險罪來處罰。但是,事實上它卻是可剝奪人命的危險凶器,如不予以管理,勢將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於是治安單位紛紛要求制定特別法來管理,在千呼萬喚之後,立法院終於通過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特別法,並經 總統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布施行。這條例所管制的槍械、彈藥的範圍,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立法定義:關於槍砲、彈藥方面,已不分軍用或者非軍用,而是按照火砲、槍枝、子彈的功用、性質分別列舉納入管理,所稱的槍砲,是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則是指前面所稱的各式槍砲所使用的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而且還在第五條中明定各式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有關槍枝、彈藥的管制與違反者的處罰,這條例是按槍枝的類別與性能分類列入管理,像「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要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在同條第三項規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依同條第四項規定,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項所列的槍枝,是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至於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一些較輕型的槍枝、包括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則要依第八條的規定處罰,法定刑期也在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間,併科的罰金則減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八條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賴男在網路購得的「鋼瓶槍」,雖不屬於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舉的槍枝的名稱以內,但既可以發射金屬的「鋼珠彈」,擊破汽車的檔風玻璃與店舖的門窗,顯然屬於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的「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的槍枝,用這類槍枝擊碎他人車窗與店舖的門戶玻璃,雖沒有傷到人,也另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毀損器物罪。其所犯的兩罪分別追究起來,刑責並不算輕呀!(本文登載日期為 104 年 3 月 20 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文 / 葉雪鵬檢察官

…………………………………………………………………………………………

持有槍技依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李某犯了第五條持有槍械,依第八條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槍枝是違禁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没收之。

來源:台灣法律網



信者恆信乎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4-19 06:22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