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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怎可拆涼亭欄杆烤肉?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演蝦是裝瞎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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拈花惹草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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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4-26 00:47: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怎可拆涼亭欄杆烤肉?

幾天前一家電視台報導一則罕見的新聞,稍後網路上也出現相關的圖片與配合的文字。內容都是指向新北市三峽區有一位很有責任心的陳姓里長,每天都會到轄區內的公共設施巡視一番,看看有沒有損壞、妨害里民活動的情事發生。今年的元旦清晨,他也沒有例外,照常外出巡視。當天他來到沿著河岸河堤建造的一座供民眾休憩的涼亭時,不禁為眼前景色大吃一驚,涼亭雖然屹立無損,但亭外一段保護遊人遠眺景色時之人身安全的木質欄杆已經蕩然無存!亭內及周邊的地上遍布垃圾,說有多髒,就有多髒!現場宛是一陣被颱風刮過的大災難。可是跨年夜那晚,這一帶氣溫雖然很低,但風和月麗,沒有半點大風吹刮的現象,現場的狀況既不能確定是天災所帶來,那必定出於人為。

看不出是什麼人不講求公共道德,在涼亭及周遭幹下這些惹人厭惡的「好事」?但身為一里之長的陳某有他自己的看法,雖然他的權力有限,但也不容許不守秩序之徒在他的里內胡作非為,破壞整體環境。他知道政府為了維護人民安寧秩序,不惜花費鉅資,在他任里長的里內交通要道,分別裝置有先進科技的監視器,一旦有人進入監視器鏡頭所及之處,必定會留下身影。想到這裡,決定自己花時間調閱涼亭附近的監視器 要找出在涼亭撒野的罪魁禍首。

果真皇天不負苦心人,沒多久就讓他在鏡頭內看到有六位就讀附近國中的少年,在當晚九點多的時候,提著大包、小包,興高彩烈地走向涼亭。在涼亭中將包包打開,尋尋覓覓似乎是焦急地在找東西?原來少年們準備很多用來烤來吃的食材,要在這裡舉行時機難得的「烤肉趴」,卻沒有人購買烤肉用的木炭。沒有了木炭,吃的東西再多,也都是生的!於是有人倡議改期帶來木炭再來舉行,有人則持反對意見,主張在野地就地取材,用來烤肉更富野趣!這時,有人將歪腦筋動到那木質欄杆上,要大家合力將欄杆拔出供作生火材料。這個建議馬上得到到場少年響應,在大家同心協力下,融融烈火燃起,就在歡笑歌舞中進行「烤肉趴」,只是造成又髒又亂的環境卻沒人出面收拾善後,留下一堆煩人的垃圾,讓陳里長看後只是搖頭。

陳里長緊追不捨查到真相後,仍然無法查出這些不當少年的真實姓名,他為人宅心仁厚,不願過於張揚,傷害到惹事少年的錦繡前程,只是整理相關資料及現場照片去拜訪當地國中校長,請他協助找出學生家長,共商善後。只要涼亭能夠回復原狀,其他的行為,陳里長也不想深人追究!

這些行為囂張的少年舉行慶祝新年的「烤肉趴」惹出的爛攤子,陳里長為了體諒他們年輕識淺,表明只要涼亭能夠恢復原狀,包括欄杆的新建,其他牽涉到的法律層面,就不想再深入追究。可見那些少年,除了讓涼亭不成涼亭以外,還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說清楚一點,這六位只顧自己高興,共同走在一處的「烤肉」國中生,要面對著三種不同的法律:第一種是要受到行政法的處罰;好端端地烤肉來吃,為什麼行政法會加以處罰呢?其實法律不是因為他們烤肉,始給予處罰,只是處罰他們烤肉時將紙屑、果皮的那些沒有用處的垃圾任意亂丟。「垃圾」,是我們平常的普通用語,在法律上則屬於「廢棄物」的一種。有關廢棄物的處理,我國制定有《廢棄物清理法》,專用於廢棄物的清理,凡是廢棄物都要按照這規定來清理,禁止任何人亂丟「垃圾」。該法的第二十七條共列有禁止違反等事項共十一款,像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拋置熱灰燼等等,涼亭便是土地上的「定著物」。有這些行為之一,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要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還可以按日連續處罰: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的行為,依新增第五十條之一法條規定,行為人還要上四小時的「戒檳班講習」的課。用這些措施來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

其次要面對的是刑事責任問題:在涼亭或周邊烤食物來吃,固然談不上刑事責任。問題是這些國中生用來烤熟食物的材料,不是用錢買來的木炭,卻是將涼亭周邊的欄杆拆下當作燒火的材料。涼亭是地方上公共設施的一種,並不是無主物。沒有得到有權允許的人同意,隨隨便便就將欄杆拆掉當燒烤材料,當然損害到公眾或他人的權益,在刑事上不應無罰,因此,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定有毀棄損壞他人的文書、建築物以外他人之物的罪,法定本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罰金部分已提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不過這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也就是沒有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出面告訴,檢察官或法院,都可以視而不見,不予處理。

第三,是應負民事責任問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這些國中生為了滿足自己口慾,把好端端的欄杆拆開,給自己烤肉,顯然有損害他人欄杆的故意,依法即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這位陳里長開口要這些國中生將被毀損的涼亭回復原狀,包括欄杆的新建,涉及其他事項就不加深究,可說是愛護少年,已達到仁至義盡的地步!文 / 葉雪鵬檢察官 (本文登載日期為104年1月30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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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沒有「毀損公物罪」,只有毀棄損壞罪。換言之!公物是啥定義並不重要,而是毀損的行為才是重點。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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