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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八歲男孩拿錯安全帽,有罪嗎?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演蝦是裝瞎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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拈花惹草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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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1 00:37:48 |顯示全部樓層
八歲男孩拿錯安全帽,有罪嗎?

    102年的八月間,報紙上出現一段最夯的新聞,內容是報導一位年齡只有八歲,將由小二升上小三,在學校還當選為模範生的男童「小維」(這是報紙為了保護小男童特別為他取的化名),誤拿他人機車把手上掛的安全帽使用。事後發覺錯誤,一小時後將原物掛回,雖然苦苦哀求,但不為安全帽的失主所諒解,堅決要求警方將小男孩與他的母親移送司法機關法辦他們的竊盜罪刑事責任,這宗小小的財產糾紛,不只是因此為各大報爭先大幅報導,電視新聞更是一再重複播報,給人疲勞轟炸,成為眾所週知的大新聞!

    事情的發生,是在去年七月間的一個颱風天的黃昏,這位小男孩的母親要帶著他騎機車外出用餐,在停車場光線不足之下,小男童無法在母親的機車上找到自己的安全帽,誤以為停在母親機車旁邊一輛機車把手上掛著一頂與自己所有同型,也是同色的安全帽是自己的安全帽被大風刮到鄰車上去,便不加索思,順手拿來戴在自己的頭上。經過一個小時,小男孩與他母親在餐廳中發覺安全帽新舊有異,才知道拿錯了他人的安全帽,匆匆用完餐後返回原處,連忙將誤拿的安全帽放回原機車上。這件事在通常的情形下,本來就可以就此打住,最多由小男童賠個不是,向被害人道個歉,事情應該就可以完滿落幕!只是這位吳姓失主發現自己的安全帽不翼而飛以後就向警所報案,警方調出監視錄影帶察看後,斷定是這對母子所為,就傳母子倆到案問話。小男童在派出所一口承認是自己誤拿,並當場向失主道歉。他的母親害怕兒子涉及不良的竊盜罪前科紀錄,害及一生的美好前程,二度下跪向失主苦苦哀求不要提告。只是鐵石心腸的失主,並不因小男孩的認錯道歉與他母親的下跪哀求有所感動。堅決要求司法警察機關將母子倆移送法辦。司法警察機關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的制度下,依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雖然可以對刑事案件逕行偵查,但只是有襄助檢察官偵辦的權責,不能自行對案件作出了斷。既然案件的告訴人要求移送法辦,司法警察機關只有依法辦理。

    一個人的行為是不是犯了罪,是要先看《刑法》或者刑事特別法有沒有罪與罰的規定,偷竊他人財物的行為,刑法分則中定有三種犯罪的態樣,第一種是普通竊盜罪,那是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有關罰金數額部分,另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的規定,提高為三十倍,貨幣單位並改為新臺幣)。第三百二十一條,是針對犯普通竊盜罪者另涉及法條中所訂六項情節較為嚴重的特別條件,達到此種特別條件的竊盜行為,就犯了這法條所定的「加重竊盜罪」,最低的法定本刑是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百二十九條所定是雖然犯的是竊盜罪,但行為有該法條所定情形,竊盜罪就改依強盜罪的規定來處罰,所以稱為「準強盜罪」。這罪的犯罪要件是「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法定本刑也提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竊盜行為達到這種要件,最低的刑期是要從五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起跳。

    一個人有沒有竊盜的犯罪行為,除了要符合刑法分則這些規定犯罪特別要件又稱處罰要件的法條以外,還得要看刑法總則的一般犯罪要件的規定,行為縱成立刑法分則的犯罪要件,如果行為人並無刑事責任的能力,被害人那也只有眼睜睜地放他一馬,不能苦苦追究。除非行為另涉及民事責任,要另闢蹊徑,循民事責任來求償!刑法總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這位做錯事,被媒體稱為「小維」的小男童,年紀只有八歲,屬於未滿十四歲的人,在刑法上不管做了什麼壞事,都是行為不罰,所以被害人堅持要法院給他誤拿安全帽的行為予以教訓,法院也不會隨隨便便隨其起舞給他按上一個罪名,讓他接受刑事處罰。所以刑事責任方面,應該可以安全過關!十四歲下以下的少年雖然不負刑事責任,但他們有些太離譜的非行,也不可以讓他們胡天胡地任意亂來!因此,另訂有一種《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特別法,專門來處理這些不守規矩少年們在社會上讓大人心煩的事情。少年法所稱的「少年」,依這法第二條的規定,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在少年法中是將有問題的少年分成兩部分來處理,十二歲以上應負刑事責任的少年,依這法原則上都由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處理,除了所犯為最輕本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者案件繫屬後,犯案的少年年齡已滿二十歲。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依這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要用裁定將少年移由檢察官依通常的刑事案件,將少年偵查起訴。

    不負刑事責任的少年如果有少年法第三條的規定,行為雖未至犯罪,或近於犯罪邊緣的危險狀況,少年法規定這時法院可以適度介入,以免少年步入歧途,愈陷愈深,無法自拔。這位只有八歲的男孩,行為縱有不當,也無法引用少年法加以導正。這位堅持小男孩要受到法律教訓的吳姓被害人,在現行法律下,恐難達到他想要的目的!文 / 葉雪鵬檢察官(本文登載日期為 103 年 1 月 9 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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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拿安全帽的八歲梁小弟,失主當天堅持提告讓母親急得下跪道歉,原本媽媽以為兒子將被送辦,但好消息是失主態度已經軟化,警方更說,由於沒有犯罪意圖,特別將這項事實,請少年法庭法官參酌,目前本案已經簽結,確定男童不會有案底。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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