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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很多公務員不知的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演蝦是裝瞎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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拈花惹草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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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5 00:42:37 |顯示全部樓層
很多公務員不知的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每當新聞報導公共安全重大災害發生的時候,就必然的要談到如何追究及處分當時承辦的公務員法律及行政責任。當然在刑事法律責任上這涉及了刑法第130條的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成立要件則以最高法院三十年台上字第二八九八號判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釀成災害罪,以(公務員)對於某種災害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廢弛其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災害,為其成立要件,若不合於所列要件,即難謂為應構成該條罪名。」。

當然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是以有認識之可見故意為主觀構成要件,刑法第13條規定之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都構成,只要主觀犯意在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以上程度者,均會構成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其中最足爭議者是「違背本意」的法律定義的認定問題?基本上公務員多數屬於消極的不作為犯,而不作為犯的犯罪構成,則必須依據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同。(第2項)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第1項所指的法律上防止義務,一般最常見的就是消防人員依據消防法的救災義務;至於一般公務員沒有法律上預防義務,不作為犯則必須依據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來論處。

當然所謂的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也是要以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已故意論。」,以「預見」作為其犯罪構成的主觀犯意要件。在公務員服務法第7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這個條文是對於公務員的「預見」作出的一個法律規定,如果在法律位階及行政責任的層次更為提高,那就會構成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同。」,當然這一項應用就會完全排除第15條第2項必須以「預見」之較嚴格要件,必須個人主觀可以預見為犯罪主觀構成要件,而是改以客觀上行政手續上的公文流程去做判斷主觀要件,基本上二者之間決定了公務員責任輕重的主客觀說法選擇性上的問題,目前雖然沒有確定的判例,但是二者卻都是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的法律責任論述依據,這是公務員所不得不注意的。

如果公務員在行政手續上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但書規定:「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以作為依據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所謂的「阻卻違法」在公務員服務法第2項規定相映照下,當然是以主觀上不得不即被強迫參與犯罪行為,而在現有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下,構成所謂的「犯罪意思不自由」的說法上,以故意犯的構成需「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的故意主觀要件上,在所謂的「有意」的主觀要件上認定是不構成的,而構成所謂的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阻卻違法。否則只能以犯罪主觀要件「有意」認定,以縱然出於不得已的個人法益保護,而作為排除侵害更重大的社會及國家法益的基礎,當然這最終還是要(最高)法院根據法律(案情涵攝結果)作出一致性的判決(例)。所以公務員不應該有任何射倖心理,應該謹慎對於處理有關人民公共安全及涉及通案重大財產保護事宜的案件上,應格外謹慎小心以免誤觸刑罰法律的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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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大地震後,也有不少公務人員被檢察官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提起公訴,主要也是被認為「消極不作為」而被論罪訴追。

來源:台灣法律網



信者恆信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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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26 23:34:58 |顯示全部樓層
公務員不論有無作為都不對⋯⋯實在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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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10 07:49:16 |顯示全部樓層
說白話就考上的不然是要怎樣而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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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15 18:57:11 來自手機 |顯示全部樓層
沒規定要做到的,基本是不會去作,避免出事,這是公務人員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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