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1880|回覆: 1

[法律常識] 愛狗肇事,禍延主人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演蝦是裝瞎的最高境界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18-6-11 00:33:26 |顯示全部樓層
愛狗肇事,禍延主人  

日前有新聞報導:去年 12 月間,一位住在臺中市太平區馬路邊的陳姓婦人所飼養的愛犬「胖大」,穿越門前馬路到對面河岸邊活動,活動完畢要回家時,「胖大」不懂什麼是交通規則,也不知道什麼是危險,看見家門在望,不耐煩在路旁等候,沒看清左右有無來車,就跳進馬路橫向直奔,想儘快回到溫暖的主人家中。這時,正巧有一位二十四歲的余姓青年騎士,駕著機車沿著自己的車道直行,狗兒突然竄出在眼前奔跑,未及作煞車措施,便與狗兒直接擦撞,機車隨即倒地,載著主人以「犁田式」衝向對向車道,撞進在另一車道上行駛、由沈姓男子駕駛的大貨車底下,然後被大貨車後輪輾過而慘死。

這件罕見因為狗兒引起奪人性命的車禍,經過臺中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後,認為大貨車的沈姓司機是在正常情形下駕駛車輛,車禍的發生是因被害人突然闖入大貨車的車底下,使他無法及時反應防止,因此沈姓司機並無肇事的疏失責任,應負肇事責任者是狗兒「胖大」的主人陳姓婦人。因為她沒有管束好她的愛狗「胖大」,讓它任意穿越馬路。以致與行進中的機車擦撞,應是車禍的主因。狗主人陳姓婦人在檢察官偵查中說:「她所收容的『胖大』是一隻灰白毛色相間的流浪狗,它身上的傷痕該是被其他大狗所咬。『胖大』不是肇事的狗兒,應該是另有他狗所為。」檢察官調閱大貨車上「行車記錄器」的錄影,證實肇事的狗兒就是「胖大」。而且「胖大」身上所受的傷勢集中在狗身的前部,肺部因撞擊產生膨脹、出血、水腫,肝臟也因而輕微腫大,與被大狗利牙咬傷的症狀完全不符。因此,檢方採納鑑定意見,將陳姓婦人以「過失致人死罪」提起公訴;沈姓司機並無肇事責任,則給予不起訴處分。

狗兒肇事致人於死,怎麼會將它所犯的刑事責任,轉嫁到豢養狗兒的主人身上呢?原來我國為尊重動物的生命及保護動物,制定有《動物保護法》專事保護各種動物,狗兒是四條腿的脊椎動物,當然是該法適用的範圍,而且被分類為「寵物」。寵物的定義,依該法的第三條第五款的立法解釋,是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飼主豢養的狗兒對於主人的命令,除了會百依百順以外,更會搖尾撒嬌,博取主人歡心,因此成為很多人喜歡豢養的寵物。不過,狗兒是由野生動物馴化而來,內心仍然隱藏有野性,一旦野性發作,不只是傷及他人,甚至連主人都會咬上一口。《動物保護法》因而在第七條中,明定飼主有防止所飼養的各類動物侵害他人權益的責任,條文內容為:「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條文中所稱的「動物」,當然包括「寵物」的狗兒在內。另外依該法第四章「寵物之管理」中的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此項規定,無非是讓狗兒有飼主或他的家人伴同,不致任意亂竄,發生損及他人權益的情事。這則新聞並未提到「胖大」在公眾得出入的馬路上肇事時是否有人伴同?如果沒有,任由寵物到處遨遊,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勸導拒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按該法第三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行政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經查獲,得按次給予處罰。

以上是對一般寵物管理的規定,如果「胖大」是體重二十三公斤以上的狗兒,或者是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屬於具攻擊性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須由成年人伴同,且更要有長度不超過1.5公尺的鍊繩牽引,還應戴上口罩作為防護措施。不然的話,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這些行政法上的規定,飼養寵物的飼主,都有遵守的義務。應遵守而不遵守,主管機關可以依法處以法定的罰鍰。

飼主為什麼會因為寵物肇事而導致刑事責任上身?原因在於我國《刑法》是將犯罪分成故意犯與過失犯兩種,不問故意犯或過失犯,處罰的對象都是「行為人」,狗兒不是人,不問它惹出的禍害是大是小,都不會有刑責加身的問題!以這件使年輕騎士喪命的慘事來說,如果「胖大」的飼主若都能依據法律的規定,好好看管她的寵物「胖大」,將它置於自己可以控制的範圍,慘劇就不致於發生!飼主要受到刑事的處罰,是因為她沒有注意管好自己寵物,法律要給她一個教訓,避免以後再有更重大的慘事發生!執法的檢察官給這位飼主的教訓,是將她以《刑法》過失致人死的罪名提起公訴,規定這罪名的第二百七十六條,共列有二種罪名,第一項所定的是普通過失致死罪,適用在沒有特殊身分的人,法定本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陳姓婦人犯的便是這個罪名;第二項規定的是加重過失致死罪,適用於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因為具有這些身分的人,注意力要比普通人為高,所以受到的刑罰也要比一般人為重。以駕駛車輛作為職業的司機駕車撞死人,就要受到這項罪名的加重處罰。

另外,因為飼主的疏忽,讓飼養的動物加損害於他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前段所定,由其占有人(也就是飼主)負損害賠償責任。「胖大」的衝撞,使年輕的機車騎士命喪他人車輪下,死者的繼承人依該法條規定,可以向狗兒的主人要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飼養寵物雖然會給主人帶來歡樂,但是若不好好管束,也會引來難以承受的麻煩!文 / 葉雪鵬檢察官(本文登載日期為104年12月16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

狗傷人事件發生的很大原因,是寵物飼養人安全意識不足,而且在糾紛發生後,不少飼養人往往不承認是自家狗咬傷人,企圖以被害方沒有證據證明是自家狗咬傷人來推卸賠償責任。依法律上侵權責任的規定,如果飼養的寵物傷人,寵物飼養者或管理者一般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來源:台灣法律網
信者恆信乎

Rank: 11Rank: 11Rank: 11Rank: 11

狀態︰ 離線
發表於 2019-10-10 07:42:26 |顯示全部樓層
放狗咬人
誰養的狗
在法律上規範空空如也;更不要扯什麼法源
但是民法嗎?什麼都能管
當然硬掰也要找理由來扯ㄚ?不然怎麼善了哩?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3-29 22:02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