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425|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法律中的「孝」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演蝦是裝瞎的最高境界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8-6-12 00:42:4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法律中的「孝」  

  前些日子,在報上讀到兩則有關孝道的新聞,一則是桃園縣有位七十多歲的劉老太太,育有六女二男,女兒都已出嫁。兩年前老伴過世,遺留下十多筆的土地與兩幢廠房,在我國男女平權的繼承法下,這些遺產,必須要由子女與老太太自己一同來平均分配。這劉老太太為了方便繼承,竟撇開嫁出去的女兒繼承權,自己向主管的地政機關出具一紙切結書,載明自己只有兩個兒子,順利把遺產登記到自己與兩個兒子的名下,事情被六個女兒知道後,先聯合起來打贏一件塗銷繼承登記的民事官司。再到檢察官那裡告她老母親偽造文書。就在檢察官開庭的時候,雙方還發生拉扯的事件,這些經過看在左鄰右舍眼中,認為女兒告母親,乃是不孝,有五百多人聯名為母親聲援,而且集資購買雞蛋要到女兒家中投擲。

  另外一則是藝人曹西平出面指控他的親兄弟,對他年已八十的老父不聞不問,全由他一人來照顧,他的老父也在旁邊說:「兒子生多了有什麼用,孝順的一個就夠了!」隱約地指出其餘兒子的不孝,這段話也引起一些人的共鳴。

  在二十一世紀的E世代的族群中,心目內似乎已經沒有「孝」的這個字存在,身為父母者也都明白,自己辛辛苦苦把兒女養育成人,只是盡到做父母的義務而已,根本不敢想像將來會得到什麼回饋。於是「孝」這個字,就慢慢地自我們腦海中淡出。不過由上面提到的新聞來看,老祖宗所傳留下來的文化遺產孝道,或多或少仍然存在現代人的潛意識中。否則怎會有人來相挺置別人權益於不顧的林老太太和只有一位兒子肯照顧的曹老先生呢!

  不孝在我國古代的宗法社會中是被認為有乖倫常的嚴重犯罪,就尚有資料可供查考的唐朝刑律來說,不孝是被歸類在「十惡」的犯罪之列,處刑較重。犯罪的範圍包括:「告言」(告訴)詛罵祖父母、父母,以及「祖父母、父母在而別籍異財」或「供養有闕」等。報上報導的這兩則與孝有關的新聞,似乎都符合古代的不孝的標準。所謂的「十惡」,是將一些惡性重大的犯罪,分為十類,冠以篇名後總稱為「十惡」,其中包括一些行為人自己的人頭要落地還不夠,還要家人、族人陪同赴死的犯罪,像「謀反」、「謀大逆」、「謀叛」等等,不孝是被列入「十惡」中的第七類。可見受到重視的程度。「十惡」的案件是遇赦也要除名,所謂「十惡不赦」,永遠難以翻身。這種法制一直由唐延續到清朝末年引進國外尊重個人權益的新立法例以後,才得到改善。

  我國的現行民法與刑法,都是民國十七年國民政府設立立法院以後,廣納適合國情的外國立法例,擷取我國固有法制思想與法例而制定。就孝來說,雖然沒有了「十惡」,在若干法條中,還是可以找到一些端倪。

  先就民法來說,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至於應該如何孝敬,並無其他配套措施。如果子女不盡其孝敬的義務,也沒有處罰明文。孤孤零零一條獨立條文,對孝根本起不了什麼作用,只有宣示的意義而已。為人父母者因為年長,不能謀生,或者因為所得,不能維持生活。兒女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父母有扶養的義務。另外父母如果是家長,已成年或者未成年已經結婚的兒女在家中不孝敬父母或者甚至於有虐待父母情事,父母基於家長身分,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可以要他們離開家庭。另外父母曾經把財產贈與子女,子女又不盡應扶養的義務,贈與財產的父母,依據民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把贈與撤銷,取回原先贈與的財產。

  至於在刑法方面,傷害或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也就是祖父母、父母,都有加重刑罰的規定,像傷害一般人的身體或健康者,依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最高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使一般人受重傷者,依同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傷害或者使自己祖父母、父母受重傷,依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要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對於祖父母、父母施以強暴手法,雖然沒有使他們造成傷害,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也要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如果殺害的是自己的祖父母、父母,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要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與把一般人殺害,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來比較,也是重了一點。

  原先未滿十八歲的人犯了殺人罪,依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是不得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是要減輕其刑。如果殺害的是祖父母、父母,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是可以不適用不得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規定,照常可以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前些日子臺北縣有一位林姓少年犯殺害父母,因此就被執行死刑。不過刑法最近進行大修法,這相關規定將要修法刪除,以符合國際相關的公約。未來對孝的規定,又少了一些。

  對於負有扶養祖父母、父母義務的人,如果不盡應扶養的義務而將他們遺棄不顧,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遺棄罪者,依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也要加重刑罰二分之一。一些「只要我喜歡,沒有什麼不可以!」的E世代族群,對於這些與孝有關的法律規定,還是多了解一點!(原載清流月刊)/ 葉雪鵬檢察官

…………………………………………………………………………………………

不要再強迫自己孝順了,老人家的觀念不一定正確。你一再用孝順催眠自己,那只是想免除你自己做決定的責任,把所有的決策結果推給父母而已。

來源:台灣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信者恆信乎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4-19 10:59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