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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兒女不是商品,怎可出賣!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演蝦是裝瞎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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拈花惹草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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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6-13 00:44: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兒女不是商品,怎可出賣!

  曾永盛這天上學,與同學王生明走在一處,邊走邊聊著,王同學說他今天精神不大好,可能上課會打瞌睡,因為昨天晚上沒有睡好,原因是唸書唸得太久,一個問題反來覆去的看,說有多無聊就有多無聊,便打開電腦上網看看有沒有可以提神的新鮮事,調劑一下心身。在網上逛呀逛呀,進到一處叫作「新跳蚤市場」的網站,就進去看看有沒有合適的便宜貨可以撿,結果他與妹妹賺回來的卻是一連串的眼淚。原來他在這個網站上看到有一位住在桃園縣中壢市的王姓男子,貼出文章說:他目前沒有職業,靠刷信用卡借錢及向親友告貸度日,所負的卡債就有十七萬元無力償還。妻子又患有卵巢腫瘤,急切需要手術治療,已經無能力扶養一名三歲和一名一歲半的兩個女兒,要「為孩子好」願以五十萬元將這兩個女兒賣掉。當他看完這則既是告白,又像廣告的文章以後,心中雖然非常同情這位要出賣女兒的苦命爸爸的處境;但是更同情兩個只知道要吃要喝和粘著父母撒嬌,什麼事都不懂的稚齡幼女。自己從小只聽大人說過「虎毒不食子」的俗語,也就是說就是最凶狠的動物都會儘可能地愛護牠的小寶貝,從來沒有聽說過做人父母的會為了錢把自己的親生女兒賣掉。難道兒女就像商品一樣,可以任憑父母想賣就賣掉嗎?想到這裡心中不免替那對命運操在父母手中的小姊妹難過,自已的鼻子也就不自覺地酸了起來,好像眼淚就要奪眶而出的樣子。這時唸小六的妹妹剛好從房門外經過,就叫她進來看看這一則要出賣小孩的文章,感情脆弱的小妹看了以後,熱淚盈眶哭出聲來!問她為什麼要哭,她說很同情這對小姊妹,還說很擔心自己有一天也會被不明不白地賣掉。做哥哥的看她越哭越傷心,也陪她落淚勸她說:「妳這樣乖巧的女孩,父母愛妳惟恐不及,那會甘心把妳賣掉,要賣的該是調皮搗蛋的我」,讓她哭笑不得才把眼淚止住。說著說著,已經走到學校。開始這一天的求學生活。

  約摸過了一星期,曾永盛在報上看到那位王姓男子上網出售女孩的事被大幅報導,內容與王同學告訴他的大致相同,原來那件網貼警方也看到了,在警方追查下,那兩位小女孩因為只有人出價二十萬元,王姓男子嫌少還沒被賣掉。報上還登出小女孩分別偎依在父母的身上的照片,並說當地社會局得知後已經介入,並替王姓男子找到工作,稍後警方也會將王姓男子移送法辦。看來小女孩的被賣掉危機,在警方和社會局適時介入下暫時消失。曾永盛禁不住在胸前劃個十字,祝福兩位小女孩早日平安長大。不過,他對警方表明要將還沒有把小女孩賣掉的王姓男子移送法辦,很想知道王姓男子這種作法,會涉及什麼犯罪?

     ***     ***     ***

  曾永盛自王同學那邊知道,一對小小姊妹花由於家境的關係,在什麼事都不懂的年齡,便被父親像商品一樣上網拍賣。如果真的被拍掉,她們的命運有夠好的話,遇到一位真正愛護小孩的善心正人君子,扶養她們、教育她們,拉拔她們長大成人以後能為社會服務,也是好事一樁,總比留在缺錢就會在小女兒身上打主意的父母身邊好。若是命途多舛,落在專把小姑娘當搖錢樹者的手中,這就一言難以道盡,說有多苦就有多苦了!讓那位王同學產生懷疑,人可不可以像商品一樣上網拍賣?答案是鐵定的不可以。因為人在我國的民法上是享有權利的主體,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依民法第六條的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人只要生下來是活的,便是權利的主體,要受到法律的保護。即使是生他的父母,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只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雖然可以代未成年的子女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但也沒有權利可以把自己兒女的身分由主體變更為客體,當作貨物一樣出售給他人。至於把人當作貨物一樣出售,那位王同學說他過去從未聽聞,這恐怕是他年輕入世未深的緣故,事實上我們的社會還是一直有不法之徒偷偷摸摸,作起賣買入口的勾當。至於那些被當作貨物一樣賣來賣去的被害人的遭遇,只能用「慘不忍睹」四字來形容。政府為了重視人權,根絕這些不法勾當存在,在民國八十八年的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了刑法的修正案,增訂了第九十六條之一的條文,在第一項中明定買賣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銀元五十萬元(折合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的罰金。法條中所稱的「買賣」,一般都是指買方與賣方兩方面而言,只要其中的一方有這種行為,犯罪就會成立。買或者賣的一方已經表明買或者賣的意思並且提出條件,結果因為其他因素沒有交付被害人,也可以依同條第七項的未遂犯規定,加以處罰。一個人就是窮極無聊到了頂點,這種傷天害理的事情還是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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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刑法修正公布增訂了買賣、質押人口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依這條新法規定,只要單純買賣人口,或者把人口質押給別人,不管是將人賣給他人做傭人,父母欠債把女兒押給債權人抵債等情形,即使被害人同意被賣、被質押,都可科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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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者恆信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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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10 07:38:51 |只看該作者
典當妻子
在中國歷史行之數千年
跟現行法律沒有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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