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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言論自由下的秘密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演蝦是裝瞎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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拈花惹草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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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6-20 00:46: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言論自由下的秘密

最近看到政治新聞上的「公務員詆毀政府」的網路言論,因為該個人主張言論自由而造成社會與論譁然。因為傳統上公務員效忠國家在言論自由的限制,在法律上的主要規定有:(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的「遵守誓言,忠心努力」的效忠國家規定,及第4條的「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不得以私人或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0條的「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者。」、「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者。」及「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三)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項「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四)刑法第116條的妨害外國元首或外國代表名譽。(五)刑法第140條公然侮辱公務員職務及公署罪。(六)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七)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誹謗罪。

在公務員的言論自由尺度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在行政責任主要為上述(一)、(二)及(三)三項,以外其它言論符合(四)至(七)項者則涉及刑事責任。這些在行政上的言論自由尺度考量,主要以效忠政府及公務倫理二項為規範內容,除了洩漏公務機密涉及刑法第132條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及違反第(三)者因無刑法規範,在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0條規定之「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可以行政懲處外,均屬於公務員一般行政責任。至於(四)至(七)之言論涉及刑事責任問題,因為涉及可否適用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刑事責任豁免條款,即「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以善意發表言論。」。在(四)至(六)項因為涉及是不是用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豁免條款的特別規定問題,如果此項規定不是言論自由規定的「通則免責規定」,那麼(四)至(六)項就只能適用刑法第311條第1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而其法律意義所指的是「個人對象的利益而言」,也就是說在「國家法人」者必需就規定字義擴張解釋,並且具備特定身份或義務者始得加以適用,否則一般人或縱然是非職掌公務員只要發言不當,就不適用本條款善意發表言論免責的規定,而使得本項在正、負面意義是否加以處罰上有探討之意義。

雖然上述這些處罰規範如此嚴厲,但是公務員對於言論自由的尺度,只要遵守以下幾個原則,應該都不會涉及法律責任問題:(一)需基於公共利益而可受公評者;(二)沒有涉及人身攻擊及隱私權的問題;(三)沒有涉及職務上保守秘密義務的問題;(四)沒有涉及直接洩漏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禁止的發言內容;(六)公開發言需適度發言且不能涉及侵犯他人權利;(七)注意「散布」與「公開談論」在構成刑事責任的差別,主要在犯罪主觀意思的表達,與使用方法恰不恰當上的選擇不同;(八)避免情緒化及侮辱語言的使用。公務員及一般人只要謹守這些規定與一般原則,那麼言論自由的尺度就相當廣闊了,就不用擔心有不慮之罰之虞的可怕了!法國大革命的口號「不自由、吾寧死」,我们要說:「沒有自由就不開口」,大概可以相當反映民主對於言論的法律制度的幽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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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遭受損害,不得僅因身份或職業關係,即限制其依法律所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訴訟,其他權利之保障之解釋,應同此意旨。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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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者恆信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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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9-5-22 22:08:36 |只看該作者
言論自由是國外東西
要闡明論述
抄抄國外既可
台灣的法匠
充其量是抄抄人家法條拿來填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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