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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貪污的時代意義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演蝦是裝瞎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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拈花惹草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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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6-21 00:41:11 |顯示全部樓層
貪污的時代意義

古代為官「好官我自為之,有錢能使鬼推磨」,官吏的腐敗只要不影響黃帝的統治權就是好官。這樣的官場造就了「食君俸祿」的君權觀念,一切施政是以「鞏固皇權」為出發點,而不是以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為統治基礎的,所以在皇權的統治基礎上一但官員腐敗,重稅勞務嚴重影響了人民家庭生活,就造成了另一利用民權意識的王權出現。政治統治的基礎不穩固,當然這樣的王權就不能永久且容易覆滅。在王權的時代「貪污」是可以容忍的,因為「君權」可以決定是不是「貪污」,所以容易造成官吏的專擅用權,並且有藉口以為「君」圖謀而積蓄不法財務,而造成政府官場吏治的腐敗。在民主時代的今日「官員是被人民俸養,任務是為人民服務」,與「食君俸祿」的君權觀念已大相異庭,以前是黃帝怕官員不忠不義,民主時代怕的是官員不公不義。在這樣民主進步的社會觀念改變中,對於官員個人的牟取不法利益行為,在貪污處罰的範圍及內容上也有所改變,王權時代是以維護並鞏固王權為思考中心,當政者可以在適度的範圍內容忍貪污的存在,民主時代則是因為俸祿來源的不同,而認為民脂民膏一絲一毫都不能貪取及浪費,維護王權與維護民權在民智及政治制度的改變中,人民已經可以成為發聲的監督者,在處罰的考量上也就發生了很大的差異,「民意」成了「貪污」的治罪指標。

        隨著發達的民主政治制度取代王權制度,初期人民因為沒有追求政府擴大給付行政的需求權利,凡事只有透過由政府本身政策指標或代議人士的提案,以自身的主觀觀點來符合並滿足人民的生活水準及品質。在這種條件下人民是沒有真正發聲的權利,政府在這樣資訊不發達的時代中,讓官員因為可以壟斷資源及資訊,而造成了因為施政利益分配的重大貪瀆問題。反觀今日,則是發生人民追求行政給付利益的政治資源的公平分配,而發生政治階級與特殊族群特有利益比較上的衝突,而貪腐的發生就是在這種前提下,在民眾及民選議員的強力監督下,因為公務員的特殊利益的爭取未法制化,及制度規章的不完善的缺失下,造成法律適用上很大的陷阱。於是些微不法利益的弊案叢生,不是不熟識貪瀆法令就是任意曲解法令的意思,當然也會在議事運作中,發生因為法令變更而發生不當法令在政治解讀上不同的情況,而成為昨是今非或昨非今是,這在「貪瀆」的定義上實在是不可思議。正如同此例:公共工程科目細目的內容含義及制作權限的不同,會因為工程合約的無法完全規範,而又因公務員在審核上的執著、專業不足或疏失,而使某些項目隱藏而在調查中成為廠商贈作或未作項目,而公務員又受有「工程獎勵金」之故,便成為政治上以形式上欠缺而論及「貪瀆」的問題,而其實質上則是大家對於工程實質及計價內容的「共識」無法成立所造成的惡果。

        貪污立法的目的原本在維持政治的道德與風紀,而政治人物貪求的慾望,才是在清廉的要求下應該被肅清的對象。政務官的設立確實些許改變長期營謀的官僚體系,可是也因為政治利益上的衝的突帶來了新官僚氣息。「貪污」成了政治上利用法律利器打擊對手的工具,而不一定是整體政治風氣不良下的結果。對於「貪污」的標的也因為政治目的,而不再「金錢」獲取的目的或手段為衡量的標準。曾幾何時營謀小小私利的公務員,都成了媒體眼中的大貪官,而取寵的對象則成了對這些政治性的法令無知的民眾,以張顯整體「官箴敗壞」的政治不良風氣。民眾的道德觀感在誘導後無形中被污染了,「政府弊端」在政治上可以說就等於「貪污」,雖然法律是處罰個別發生的案件,可是法律執行成了處罰大家都認為錯的案件,於是司法的正義也被媒體及與論污染了。雖然司法對於大家都會犯的錯通常是寬容與包容的,可是公務員的鄉愿與無法確實的處理公事,才是引起民眾反感及不法的評價。從另一方面從公務員與民眾切身相關的利益比較之下,民眾對於公務員因為接觸政治資源頻繁,並且會因為公務員對政治資源分配公不公平的影響,而從其中的行為非理性的道德價值判斷,把公務員從中獲取報酬在比較上的多寡排除正當性可能,而蓄意的將資源不公分配轉化成為貪瀆法律適用的一種政治運作的可能性,而這種行為也可能是一種公務員利用職務不當介入的違法貪瀆行為。

        「貪污」當然是對於公務員獲取不法利益的社會道德評價,可是在政治上對於公務員個人追求滿足經濟慾望的克制,究竟需不需要法令的直接規範或授權,來作為公務員評價及自律的標準?在狹隘的刑法及行政法令規章適用下,再從勞工運動爭取的角度來看,公務員是欠缺這樣的阻卻違法的明確依據,所以在任意給付的評價上,因為無法透過社會與論平等的評價,而只能單純的依據現有的法令規章行事,違反者縱然其情可原,但在法律上也必需以貪瀆論處,這在政治上二者立足的基礎點是不相同的,而現實面上也從未對這類實務進行研究,在法令可以變動的基礎上所產生的貪瀆問題,是最容易造成在法律適用道德觀上不同立場的爭議,而法律的適用應該是多數人在法理基礎上的共識,公務員族群的不認同感如果不是基於為法理,而是一種政治利益衝突上的比較時,顯然是值得在法律適用上加以考量的一件事。法令也會有過時或該檢討的時後,如果執法不能賦予法令新的生命,就會引起社會道德的負面評價,而司法如果不能動覺法令的變動關係,就不會有法理適用的參考價值,司法裁判就不會達到真正公平公正。我们並不是說整治貪污不重要,而其中點在於是不市真的符合民主法治,並且能說服民心向背,正視貪污證據及道德瑕疵不法的同時顯示,而道德瑕疵的不法平價一定要架構在社會一致的基準上,社會的潮流在改變,社會上司人企業的倫理道德,包括貪污的問題也跟公務員一樣引起重視,只要這樣的道德指標價值趨於一致,那麼在「貪污」的意義上就會有新的共識,否則就不足以表達法律的公正性。

        在「貪污」新的時代意義上,如果不能讓企業或人民感同身受,不足以顯示多數人民評價的厭惡感,就不足以表示貪污問題的嚴重性,法律適用公平性與公正性的基礎也才能建立起來。就像在私人經濟交易行為中對「仲介」的「抽頭」,在合理的比例下被認為是正當且是社會慣例,而公務員涉入其中就便成貪污的「賄賂」了。所以在政府採購預算內含的發放費用可以稱為「獎金」,政府採購費用外付的稱為「回扣」,事先約定的稱為「賄賂」,事後給付的稱為「回傭」,事先籌款的依對像身份區別也可以是「獻金」,以公司股票或股價謀利的稱為「插乾股」,從事一定勞務的報酬稱為「佣金」。這些費用名稱不一而定,而其主要意義在於其勞務內容、預算來源、時機先後及其給付方式,而法律卻依據其不同內涵來作成裁判而發生不同的法律效果。而民間對於同樣行為的容忍度卻遠高於公務員,同樣在整體經濟價值體系中會不當增加成本的行為,如果不是基於特別機會的成就前提下,那麼在法律不法評價的社會道德整體價值觀中,就會發生適用上單純因為公務員身份關係,禁止該項合法的私人利益,並發生以法律加以處罰的惡果,而此一特殊利益的禁止如果不是違反特殊條件而是一般條件的話,那麼就會發生法律一體適用上的偏差,這絕對不是法律所要求的目的。法律不能單獨依存於政治判斷,除非社會道德評價可以影響刑法可罰的違法性,或政府主管機關首長就是可以變更或執行這項決策的本身。政治人物的說法如果能說服大眾的價值判斷,那就是法令規範本身的價值方向有問題,有問題的法令才會引起政治人物或人民的挑戰與批判。公共行政如果容許議事行政或媒體,對這樣行政道德文化的爆料,那麼參與人的道德自律就很重要,這樣才能將批判與評價轉化為不法評價,並作為道德瑕疵可罰性的依據。在自然法與道德法的單純規範之間,有問題的道德規範能不能直接套用在法令上適用,顯然在規範上是需要很明確的要件,也只有如此才能預防貪污的發生,並使貪污規範的漏洞不再被違法濫用,才能建立高尚的行為道德準則,建立起法律的權威成為崇尚民主法治的社會。文 / 方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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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貪汙問題相較於歐美先進國家更顯得嚴重。有人歸咎於傳統儒家思想教育可能隱含著鼓勵職務上不當收取行為的發生,如「禮尚往來。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往,亦非禮也。」。明清兩朝官僚體制的複雜結構,使得貪污的程度更是無以復加。

來源:台灣法律網

信者恆信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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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5-6 17:00:18 |顯示全部樓層
中國官
貪汙官
有幾分寫實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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