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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饋贈間的法律規範問題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演蝦是裝瞎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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拈花惹草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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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7-2 01:00:3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饋贈間的法律規範問題

在馬政府的「反貪政策」中勵行公務員「不願貪、不必貪、不敢貪」等訴求,一時之間雷厲風行的結果,公務員昇遷、調動及廠商往來,一概不准送花的要求,造成花農產業應景業務的一片蕭條,連花農也群集抗議政府廉政措施的過當。而「花」做為饋贈的標的,其本身並不屬於可長久保存的財物,縱然是盆栽也要有專業人士照顧才能長存紀念,其明顯的目的除非是個人重要私人情誼因素外,皆在一時性的表彰公務情誼並聯絡公務情感而已。通常如果對方的期待是您下一次的光顧,這仍只是感情債務而已,並不會存有「不法對價」的問題。因為「不法對價」的相對性存在於「期約」的屬性上,必須具有標的的一致性及雙方意思表示的合同。此相對於饋贈的「心中權利的保留」,在法律上算不算是「期約」,在沒有明確的違法意思及確定的不法標的之前,是無法以刑法法律的主觀違法意思來論斷的。所以饋贈如果是具有不法結果的確定標的期待時的意思表示,那顯然就不能成為合法饋贈的標的了。所以一般禮儀中送花(籃)在刑法法律上應該是屬於沒有不法期待的一件事,畢竟在「不法對價」中對於不法交換利益的財物,要不要具有永久或長久存在價值或個人經濟利益上的考量,或必需於違法之時仍相對存在財物的必要,顯然在刑法判例中所指「滿足人一切慾望」,如果在違法事實中沒有後謝,那麼在物質上顯然是不能完全滿足的;至於所謂「精神上」的滿足,當然也必需在有送花收受同時具有違法意思表示始足當之,而且通常除非事前有不法意思聯絡,否則都是事後探究的問題。這樣事後探究的不法饋贈,能不能在前後事實間作一個法律上不法的聯結,大概也只有考慮要不要及如何退回饋贈的問題罷了!否則先前欠缺完全不法意思聯絡的饋贈,充其量是要不要欠一份人情,或應不應該回禮的相互間的公務禮儀罷了,也不會是單一構成犯罪的要素了。

謹守道德高標準承諾的人會說:「在公務上接受饋贈,就是犯罪的承諾」,可是一般民俗及公務禮儀,是不是只要與「職務」無關,就可以排除法律及道德責任的苛責?通常在「職務上」的認定是有困難的,而法令上只有「配偶」收受饋贈是規定視為「直接饋贈」的,因為「間接饋贈」已經是常用來「關說」的脫法手段,更不要說是「白手套」的長官饋贈屬下了。另外在上面這句話顯然應該指的是道德層面的事了,因為在法律上沒有犯罪構成要件的履行,在沒有實施結果前連未遂犯都不會構成的,所以這句話只是在道德上對個人的指標,希望接受饋贈者心中不能有犯罪的期待,否則就是道德上可以受批評的,甚至情節嚴重時會構成犯罪事實的一部份。沒有「要求」就不會有「期待(約)」,在道德上對對方的提出的饋贈意思表示或通知,雖然不一定是法律上處罰的對象,可是仍然是屬於公務員行政管理上所禁止的事項,因為饋贈的前提一定是要發於「自願」的,否則就是不樂之捐而成為道德批判的對象了。所以這種排場上的饋贈是要有相當的公關技巧的,則就很容易進入公務員法令規範的禁臠了。賄賂的財物與饋贈財物間在法律上雖然沒有一定的區別標準,一般也只能以民間禮俗標準做為「暫時保管」或「能不能接受饋贈」的判斷依據了!送禮是一種學問,收禮更是一種藝術。不當的送禮收禮之間,縱然沒有不法的關係存在,也會因為現實的利害關係問題而被拿出來當道德話題。只有熟悉並謹守政府的廉政倫理相關規範,才不會發生意想不到的後遺症。文 / 方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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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務員不敢直接收受賄賂,反倒是公務員接受民眾廠商的飲宴應酬及饋贈,成為今日民調上民眾對政府公務員的廉潔度懷疑的問題?在法律上刑法上的收受賄賂罪,實務上包括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與廠商的飲宴應酬及違法饋贈是構成犯罪的,可是收受賄賂罪的前提是必須對於「職務上有所行使」,包括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的要求及期約行為。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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