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67|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談公務員洩密罪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謝絕勳章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藝術之星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8-7-14 00:38: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談公務員洩密罪

公務員對於服務政府機關的保守機密的義務,主要規範在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其規定如下:「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而所謂「機密」則指「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之「國家機密」、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命令規定之「主管機密範圍項目彙編」所訂之列「密」以上範圍,及文書實施處理規定之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以外之「其他列『密』之文書」。而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及第2項過失洩密罪,指的也就是洩漏上述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之罪。

在94年刑法新修正案對第10條第2項「公務員」重新定義後,很多公營事業、公立醫院等公立機構,其員工只是公務員服務法上的公務員,而不是刑法上規定的公務員。這造成某些特定人在刑法洩密罪上無法處罰的情形,例如:屬於這些新刑法規範公務員以外的行政法上公務員,不具備刑法第316條之醫師、藥師、助產士及心理師等對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之洩密處罰刑法特別規定,只能適用刑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之「非公務員」洩密罪。但是,其保密義務則立基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政府機關」之廣意解釋上,也就是說這些公立醫院、公營事業的員工,縱然一般通稱為「機構」或「事業」,仍究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之「政府機關」範圍。否則,縱然在職務上或業務上另外簽立「保密切結」,如果不屬於法律規定應保密範圍,也就是說刑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之所謂「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在解釋上仍應屬於政府機關其他內部公文應秘密資料的問題,除非其他法律有特別刑事處罰之規範,否則就不能適用刑法的洩密罪處罰。

至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偵查不公開原則」,其適用對象是對於適用刑事訴訟法之司法官及司法警察人員,所謂「不公開」是不是就是一項「絕對保密」規定,在實務上司法警察主管機關尚且得以「新聞資料」部份公佈破案,當然是屬於「不公開」之例外情形。對於刑事訴訟法第157條之規定,「公眾周知之事實」毋庸舉證,可以說也是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例外原則,對已經表徵於外的行為如何保密確實是說不過去的,所以類似搜索的事實可以談論,搜索的內容涉及保密問題則不可以談論。也就是說已公開且為公眾周知的事實,只要不涉及「偵查不公開原則」,及當事人「隱私」或「個人資料」之保密問題,其談論就不涉及偵查不公開之問題。

至於所謂不屬於行政規章規定之訓令保密事件,究竟屬不屬於洩密罪處罰範圍?洩密罪處罰的前提是當事人必須具有「法定保密義務」才是適用範圍,而所謂法定是限制在「行政規章」的定義範圍,還是任意規定的「其他列密案件」都在規範範圍,前者當然毫無疑義,後者則以「有保密必要」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來定義,這就是值得探討的一件事,如果定義是毫無範圍的話,顯然就沒有定義的必要了,所以「有保密必要」是有必要再進一步作出範圍上的行政解釋的,否則授權犯罪構成要件的行政規範不明確或再授權解釋,豈不是容易造成枉法的情況,這當然不是法律規範注意義務造成言論涵禪效應或讓人無法理解的意思所在。所以,公務員只要確實認知保密範圍不涉及洩密犯罪,確實遵守保密法令,就不會因洩漏公務資料無故遭受處罰。文 / 方承志

…………………………………………………………………………………………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公務人員應依法忠誠服務,絕對保守國家機密,在處理機密公務時,必須採取保密措施嚴防洩密,如有故違應負刑事責任。

來源:台灣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喜歡喝點小酒,藉著酒後微醺,釋放心中的壘塊。有時太過了,就睡著了....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4-24 19:35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