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12-26
- 最後登錄
- 2023-12-10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472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36382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不爽面試經過,上網公布,小心誹謗
某A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寫下求職不愉快的經過,但他萬萬沒有想到,寫得太過火,反而被求職的公司指稱他涉嫌誹謗。
其實,A可以用「舉例」的方法,提到公司名稱時使用「代稱」,提到公司地址僅敘述區域,切勿太過詳細;A就因為敘述的太過詳細,又因為在網路公開的部落格大談自己的求職經驗,難免有使人以為他因為沒被錄取,而一時心生抱怨而挾怨報復自己曾經求職的公司。
從法律面探討A的行為,雖然某些人認為「自己陳述的是事實」,但是,如果在陳述事實之外再加上個人感官註解,則可能涉及「誹謗」或「公然侮辱」的刑事責任。在部落格中撰寫面試心得,卻惡意抹黑求職的B公司,令B公司形象受損,甚至指名道姓某位面試主考官,者都可能涉及誹謗犯罪。
因此,上班族如果使用網路(部落格)在討論區的一切言論,都算是公開場合,言詞標準理應比照現實世界,不應過分或踰矩。
…………………………………………………………………………………………
按刑法關於以意見或指摘具體事實而誹謗之行為,分別於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刑法於第三百十條第三項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之免罰規定,前者即為表彰『合理評論原則』,後者則係基於『真實抗辯原則』所設;然查如行為人所為評論係以攸關於公眾事務事實為基礎之情形,為期保障一般大眾對公眾事務的自由發抒評論以促使公共事務免於瑕疵,若限定表達者必須在陳述相關事實前均需做自我的事前檢查,確信確為真實未罹於法律責任後始得為之。
來源:台灣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