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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從刑法來探討【犯罪】行為構成之要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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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5 16:34:4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8-8-8 18:04 編輯




從刑法來探討【犯罪】行為構成之要件


對於喜好研究法律或是對於國內刑法有興趣者,如果是初學者,或是當您藉由平面或電子媒體報導,目睹這社會負面犯罪新聞時,或是當您在日常生活中,總會遇到一些人際關係衝突時,您又如何去評價他方(渠、即謂對方),是否有構成侵害(權)行為呢?本國刑法對於保護人民的權益稱為法益(侵害法益)、對於民法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名譽稱為權益(侵權行為,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那我們今天所要淺述的是屬於,這刑法侵害法益行為之構成,或是說就是犯罪行為的構成,也希望能夠藉由這淺述,使各位能夠對於我國刑法能夠有所認識。

案例說明
東門慶乃富豪之家紈絝子弟、仗勢家境富裕財大氣粗,故每日喜歡到處捻花惹草,更是地方上人盡皆知的花花大少,其風評不佳早已就傳遍鄉里,也是警察機關登記有案治安顧慮人口,已由不良少年升級到不良壯年,進出派出所只是家常便飯。

話說某一天夕陽西下已近黃昏,東門慶閒暇無聊便興起去逛街,突然經過市區某00檳榔攤,看見一位苗條身姿身豐盈面貌姣好女子,這位檳榔西施突然讓他喜出望外,心頭小鹿不停奔撞、他兀自唱起了這趙傳歌曲:「心動的感覺好美好美!」便假意購買檳榔攀談,請問小姐芳名?女子答云:「敝姓潘名銀蓮是也」。
由於東門慶被她的美貌吸引後,每天朝思暮想對她一見傾心生活頓失重心。於是為了追求潘銀蓮只是想要一親芳澤,便天天去買檳榔也獲得潘女好感與信任,因此二人情感也逐漸萌芽,東門慶再也不必為伊消得人憔悴,算是一解夙願。

有一天,東門慶趁潘女當日休假,便親自邀約潘女一起出遊,二人一同出遊情人谷,當二人在情人谷共同欣賞這好山好水好無聊之際,東門慶趁四下無人之際、便心生歹念、此時真的是天助我也啊!突然間立即伸出祿山之爪,藉攀談之際正慢慢地將郎爪上下游離潘女那一對木瓜級的酥胸,可是潘女也不是省油之燈,便假裝迴避推開,未讓東門慶繼續攻城略地………餘待續!。

就上則案例說明後,請問東門慶是否有事涉不法之犯罪行為?其舉又如何法律評價?
1.首就我國刑法保護法益共有九大法益之區分,計區分有個人、社會、國家等法益,而個人法益又可分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人際關係等四大法益,上揭所云九大法益均受國家法律所保護的,不容任意侵害。

2.東門慶如果在未獲得潘女允諾下,任意侵害她人之身體,以滿足個人欲望,觀其行為如是說吧。在東門慶尚未伸出祿山之爪時,但是這時候大頭已經有這想法,我們稱此為刑法(主觀上犯意)。但僅有主觀上犯意,尚無法可以啟動刑法來懲治,但如果下一步開始,伸出祿山之爪,只是抓草皮(無罪)、只是抓樹葉花卉(無罪),因為只有想法但卻沒有侵害他人者無罪。但是東門慶係以違反潘女之意願,而以祿山之爪這一雙愛的小手,伸出撫摸潘女木瓜或稱木蘭飛彈、我們稱此為刑法(客觀上犯罪行為),因為潘女如果不從抗拒者,我們依據這刑法規定,可以對東門慶開始啟動刑法究責訴追不法行徑。
而東門慶乃觸犯刑法對個人法益所保護之(生命身體)侵害。也就是說,東門慶之行為已構成這不法性、侵害性、有責性這三要件。
那東門慶這不法性必須要有刑法可科責規定,才能符合罪刑法定主義所稱,法有明文規定從其規定,如果沒有法律明文規定,那又如何歸責行為人(犯罪人)?例如;小張與小王是同儕關係,某日口角後,小張因為喜愛讀金庸武俠小說,便對小王身體以不法腕力加暴,並云:「今日您的身體已被我化骨綿掌所傷,六個月後便會氣血攻心,內傷成疾哈哈哈!。」但是小王放學後赴外科診所驗傷,卻毫無發現皮下組織有疼痛瘀血(傷害)之情事,想當然爾小張這傷害罪當然不成立!

3.東門慶已具足這主、客觀因素後,就是等於行為→因果關係→結果等要件完備。主觀(內在—犯罪想法)→客觀(外在—犯罪行為)→因果(性騷擾)→結果(完成性騷擾),由於這性騷擾屬於既成犯,所以因果結合併論。但亦有非屬既成犯即謂抽象危險犯,如飲酒後駕駛動力車輛,但這飲酒時就是屬於因並且酒後駕車→抽象危險犯→將他人撞傷→果=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酒駕過失傷害罪。

4.次觀東門慶之行為,雖然符合刑法可科責範圍,但仍必須要有故意這要件,就是在主觀上,明知預見其可能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稱故意。而如果是上則酒駕肇事過失傷害行為,就刑法所稱過失,即謂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稱過失。但我國刑法僅就交通事故發生後,對於肇事人都是以過失行為論處科責,如過失傷害或是業務過失傷害,但是刑法對於這交通事故發生後,造成車損係民法侵權損害賠償求償範圍因為刑法沒有所謂處罰過失毀損罪之刑罰,故刑法只有處罰訴追故意毀損罪(個人法益之財產之侵害)

5.以上說明這犯罪行為必須要有;行為、因果、結果、故意等要件構成方足之,但仍然還是不夠,仍然必須考量這犯罪行為發生後,有無阻卻違法、阻卻罪責等。
阻卻違法意即這潘女,如果當下遭到東門慶之性騷擾後,因而抵抗不從,奮力抵抗並用潘氏鳳爪將東門慶臉抓傷,然東門慶不得對潘女提出傷害告訴,因為潘女對於不法之侵害,法律賦予她可以正當防衛,所以為了保護自己不受侵害,如果不慎踢傷東門慶蛋蛋或是幫他紋面,這是屬於合法的防衛可以豁免刑責,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次據,這阻卻罪責即謂東門慶是否已年滿十八歲以上、是否有身心障礙之情形,如有身心障礙之情形,屬於這刑法所稱原因自由,而行為人如果未滿十八歲以上,則依少年事件處理辦法究責,而不適用刑法來究責訴追。
結論:
按行為人東門慶對潘女之舉,必須依下列步驟分析評價:
1.行為
2.因果關係
3.結果
4.故意(過失)
5.阻卻違法
6.阻卻罪責

據以上述,東門慶對潘女伸出祿山之爪之行為,足以構成刑法特別法、性騷擾防治法該當性之成立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規定。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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