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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法律與良心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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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7 15:16: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8-8-7 15:19 編輯



法律與良心

在柏林圍牆推倒的前兩年,東德一個名叫亨里奇的守牆衛兵,開槍射殺了攀爬柏林圍牆希圖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在牆倒後對他的審判中,他的律師辯稱,他僅僅是施行命令的人,基本沒有挑選的權利,罪不在己。而法官則指出:「作為警察,不施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然而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權,這是你應自動承擔的良心義務。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心。當法律和良心牴觸之時,良心是最高的行動原則,而不是法律。尊崇性命,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準繩。」



短評: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權——在那個萬不得已的局勢下,打,但應當故意打不准——不把人家打死,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這也是最高境界的良心。任何人都不能以「聽從命令」為藉口,去跨越道德倫理的底線。這就是「一厘米主權」的道德義務,否則就必需承擔罪責。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學家耶林內克~


資料來源:
https://read01.com/zh-tw/dE46RN.html#.W2k8NVUzaHs

…………………………………………………………………………………………..................................

茲就上開所述案例,簡略置入我國刑法來說明。
一、守牆衛兵亨里奇射殺翻牆投奔自由的青年克利斯致死,按我國刑法規定,雖然是殺人罪,但是因為他是執行衛哨兵勤務,賦有國家給予他應盡的責任與義務,所以這是屬於阻卻違法‧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二、假設,守牆衛兵亨里奇雖然目睹青年克利斯翻越柏林圍牆後,卻不制止而任其離去,這就違反刑法不作為,特別身分犯之瀆職罪,必須接受軍事法審判其失職行為。
三、假設,如果這守牆衛兵亨里奇,雖然目睹青年克利斯翻越柏林圍牆之際,立即按規定開槍射擊,卻因為槍法不準,而射擊到另一名協助阻止青年克利斯逃亡之士兵甲,這在刑法上稱打擊錯誤。
結論:
法學家耶林內克曾云:「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按當時之情形,亨里奇本可假意射擊失準而縱放克利斯,但卻忠於國家與職務,因而扮演一位時代悲劇的角色人物,但是往往良心道德與法律價值都會產生衝突與矛盾,那這法律究竟是否還是最低的道德底線呢? 持平而言律師當然不應該只講法律不講道德,只是你們對道德的理解,與律師不同罷了,此時律師應遵循的道德大致是這樣的:
1、如果從證據看,律師認為有罪,則作有罪辯護,看有沒有依法應當或可以從輕、減輕的情節,並向法院提出。
2、如果從證據看,律師認為無罪,則作無罪辯護。
3、如果發現有損害被告人利益的程序違法行為(如偵刑訊被告),則依法維護委任人合法權益。
4、如果能夠自行蒐集到有利於被告的證據,或者發現檢方證據的瑕疵和錯誤,則向法院提出。
5、無論以上哪種情況,當然必須依自己的獨立判斷進行辯護。而且,此時根本不存在職業需要與道德感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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