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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妻在洞房夜癲癇發作 夫可以悔婚嗎?
李先生與妻子因為相親而結婚,妻子在洞房花燭夜連續三次癲癇發作,幾乎昏厥,李先生認為女方在婚前隱瞞實情,並以「有重大不治之惡疾」為理由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但法官認為只要繼續服藥控制,就可以過正常人生活,因此不算是「重大不治之惡疾」,駁回男方訴請離婚的請求。
●法律評析
民法上所規定是「不治之惡疾」,就必須是不能治癒或顯難以治癒,如果依現今醫學水準及病況,有頗大之治癒機會,自然不算是「不治之惡疾」。退一步來說,如果說不能完全治癒,但還是可以透過藥物或其他醫療手段長期控制,使其與一般人無異,此時應該可以期待夫妻雙方仍能共同生活,這時後也不能稱作「不治之惡疾」。在這個案例中,李太太罹患之癲癇症,既然經醫師證明「病人若繼續服藥控制就不會發作,可以過正常人生活」,所以李姓男子訴請裁判離婚,應無理由。
資料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814000002-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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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新聞報導披露這新婚妻子,因罹患癲癇症,經醫師診後表示非重大難治不治之惡疾,因此其夫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之訴,因為不符婚姻破綻主義故為法官所拒。
在我國刑法第10條4項4款6目,即有明文規定,對於自然人施暴後,造成身體上所謂重傷害,並含所謂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刑法第10條4項4款6目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另就刑法第354條規定,係指對於物品損壞之毀損罪,但所謂毀損即謂毀敗不能修復再度繼續使用之意,方足以論科毀損罪。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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