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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華山分屍案》 變態教練遭求極刑 起訴書全文看這裡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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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14 11:29:34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8-8-14 12:12 編輯

《華山分屍案》 變態教練遭求極刑 起訴書全文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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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山分屍案嫌犯陳伯謙(戴安全帽者)。

台北地檢署今偵結華山分屍案,依性侵殺人等罪起訴凶嫌陳柏謙。起訴書全文如下:

起訴書指出,陳柏謙於107年5月間在華山草原上搭建「野居草堂」,作為推廣傳統弓道技藝之用,並在該處進行傳統文化教學,高姓被害女子因而報名陳OO所開立之課程,而陸續多次至野居草堂。

高女於107年5月31日16時許至「野居草堂」後,與在場之陳嫌等人聊天及飲酒。嗣於107年6月1日0時30分許起,因酒醉昏睡倒臥於「野居草堂」內休息,詎陳嫌於同日(1日)4時許,明知高女因酒醉昏睡倒臥於「野居草堂」內休息,處於類似精神障礙之情形而不知抗拒,竟趁高女因酒醉酣睡而不知抗拒之機會,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以其陰莖插入高女陰道內抽動,嗣高女酒意稍醒,詎陳嫌仍未罷手,不顧高女反抗,明示拒絕之意思,仍將犯意提升至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高女性自主意願,持續以其陰莖插入高女陰道內並進而射精,過程中因高女積極反抗,陳嫌竟基於殺人之犯意,以手勒住A女頸部,致A女因頸部遭壓迫(舌骨及甲狀軟骨骨折,呼吸道及左右頸動脈遭壓迫),腦部缺氧窒息死亡。陳嫌犯案後,因擔心遭察覺便將A女屍體藏放在該「野居草堂」內之綠色塑膠箱內。

事後陳嫌於107年6月2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將高女隨身包包內之現金新臺幣100至200元不等之金額,竊取花用。

陳嫌於107年6月1日殺害高女後,恐遭察覺,另基於支解分屍毀壞屍體之故意,決意將高女支解後再行棄屍,乃利用其於高中時參與生物研究社,習得支解生物及製作生物標本之技能,及其於高中畢業後,熱衷參與部落活動,所累積數次解剖山豬等生物之經驗及技能,於107年6月3日23時許起,在「野居草堂」內,將高女屍體放置在上開塑膠箱內,並在箱子旁邊鋪設透明塑膠墊及塑膠袋,再持陳嫌所有供「野居草堂」教學及展示用之刀子(刀刃長15公分、最寬處2公分、刀背最厚處約0.15公分),將高女屍體連同衣服,依序切割成13部位。

陳嫌就高女左側乳頭及外陰部,因有製成標本之計畫,而另行放置以夾鏈袋包裝並放置在「野居草堂」內,就A女右側乳頭,因其認為切割形狀不完整而將之連同A女涼鞋及分屍所用之抹布等物丟棄在「野居草堂」旁之希望廣場上之垃圾子車內,其餘屍塊則分裝成7包。

陳嫌為掩飾其殺人行徑,乃另基於遺棄屍體之意思,於107年6月4日5時許,將上開7袋高女屍塊,分別置入麻袋、運動提帶及後背包內,再以機車載運上開屍塊,騎乘機車至陽明山焿子坪,再自陽明山焿子坪以步行方式,分別棄置,並於棄置完畢後,再騎乘機車返回「野居草堂」。嗣為遂行其將高女左側乳頭及外陰部製成標本之目的,而陸續以鹽巴、明礬覆蓋高女左側乳頭及外陰部,進行製作標本之程序。

手段凶殘! 切下死者雙乳、下體 華山分屍案凶嫌求處死刑
檢方指出,陳嫌於案發後,於警詢、偵查中雖均坦承殺害高女、毀損及遺棄高女屍體及竊盜等罪嫌,但仍對強制性交等事實加以否認,並未全然坦承犯行。且被告年輕力壯,不思正途,竟利用其擔任弓道老師之機會,不顧被害人高女性自主決定權,竟起意對甫認識、素無仇隙之學員被害人高女為強制性交犯行,並殺害、支解、任意棄置,致高女曝屍於外,復將被害人高女之左側乳頭及外陰部製成標本,手段兇殘、令人髮指。於犯案後,尚在「野居草堂」持續進行學童教學活動,對於家屬詢問被害人高女行蹤及搜救犬尋找被害人高女行蹤時,尚冷靜從容對應、故佈疑陣,佯裝熱心協助尋找被害高女,隱匿其業已殺害被害人之事實,行為過程未見悔意。並因此對被害人家庭、親族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助長暴戾風影響民心,危害治安甚鉅。且迄今未對於死者家屬為民事賠償等情,請處以最嚴厲之刑,以懲其兇。



引ˊ述資料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814001713-260402

.................................................................................................................................

按本案被告陳柏謙殺害高女乙案,業經檢察官依殺人罪起訴,並求處陳嫌為死刑。因為陳嫌使用殺害高女手段兇殘、且對高女以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得逞、復又將其殺害、並切除身體部分器官,企圖湮滅證據及毀損屍體等罪行,其使用手段兇殘更是令人髮指,綜其所為依法律規定結合為一罪,並加重其處罰,又所謂結合犯,僅須結合之二罪係相互利用其時機,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在地點上有關連性,亦即二行為間具有密切之關連,事實之認識,即可與結合犯之意義相當。

檢察官就陳嫌所為依刑法處斷,認為其已不堪教化、且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故求其生不可得,堪為社會人士引以為鑑。殊不知檢察官將陳嫌提起公訴後,承審法官是否能夠茍同檢方提出事證與求刑理由?

而這廢死聯盟又是否會委任辯護律師,積極為陳嫌辯護寬允免於死罪?
但治亂世用重典,如經三審定讞判決結果,不能維持死刑判決者,那將死的不是陳嫌,而是這個國家的司法制度……!。
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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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15 12:13:40 |顯示全部樓層
來人啊,拖出去五馬分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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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0-10 07:31:10 |顯示全部樓層
沒指望就不會失望地?
不要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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