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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17 12: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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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首例!前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貪汙 有罪改判無罪定讞
謝明達現為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董事長。
謝明達被控在1998年擔任台北市議員時,收受捷運南港線承包商220萬元,利用職務「喬」捷運局人事案,一審到高院更三審都判他有罪,其中還曾重判10年2月,最高法院認定,無法證明喬人事案與收受承包商金錢有關,撤銷有罪判決改判無罪定讞,創下司法首例。
62歲的謝明達台大經濟系畢業、紐約新社會研究學院經濟研究所進修,曾擔任立委康寧祥國會助理、民進報首任總編輯、新文化雜誌社社長,連任2屆台北市議員。
檢方起訴指控,捷運南港線環境工程承包商陳國華,透過助理認識當時擔任議員的謝明達,陳男請託謝幫忙安排友人劉金池擔任捷運局東工處水環二所主任主任,但當時該職務並無出缺或異動,謝男利用議員身分用質詢及調取質詢相關資料的名義,向捷運局施壓。
捷運局東工處處長被迫,要求水環所主任以身體不適為由調職,然後圈選劉金池接任主任職務,謝明達如願喬妥人事案後,就指示助理不再向東工處索取質詢資料,謝男被控因此獲得陳國華的匯款220萬元,檢調偵辦期間謝男遭收押,起訴後才獲交保。
台北地院到高院更三審共15名法官都痛斥,謝明達辜負選民付託,利用議員身分干預行政人事,藉以取得不法對價,破壞公務純潔,惡性非輕,各判3年10月到10年2月不等刑期,謝男提起上訴否認犯罪,辯稱與陳國華是借款關係。
最高法院認為依卷證資料,只有謝男為劉金池請託人事,及他收了陳國華匯款的事實,但無法證明兩者間明何關連性及對價關係,謝的行為屬於「不罰」,因本案爭訟逾17年8月,未經發回直接改判無罪定讞。
資料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817001853-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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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爭謝明達與包商陳國華之間,是否有對價關係?而除非這檢察官能夠直接掌握陳國華交付財物,給予謝明達乃為人事關說活動費,那謝明達就構成貪瀆罪,
但二者之間卻以該款項僅是借貸關係,故無法構成貪瀆罪刑責,這也表示當時檢方在偵辦此案時,未能有錄下彼此之間有不法對話證據,或是有其他人證配合佐證,
終究當時參與本案的相關人員過於單純,所以才能有迴避法律責任的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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