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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17 11: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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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自領亡夫一萬多存款 再婚婦被他前婚子女告
高姓婦人在丈夫病逝後,到銀行自動櫃員機領走丈夫所有存款一萬多元,丈夫前婚所生的子女獲知後控告高婦,台中高分院依詐欺罪的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判她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罰5萬9千元,她的犯罪所得1萬7510元沒收,不得再上訴。
判決指出,高婦是謝男再婚妻子,明知謝已於民國105年5月2日死亡,謝的權利能力已經消滅,不得為任何法律行為之主體,無從再授權其使用所有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或委由其處理銀行帳戶,且謝所有財產均屬遺產,須由全體繼承人即其前妻的子女填具申請書,或同意委任代理人,並檢具相關證件,依據繼承程序,才能提領款項,高婦拿著已故丈夫提款卡,在他死後二度到自動櫃員機,共領1萬7510元。
二審合議庭指出,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遺產之法律行為,當由全體繼承人為之,謝男死後他的存款屬全體繼承人共有之遺產,不得任由高婦自行處分。
高姓婦人領走已死丈夫存款,未經丈夫前妻與子女同意,台中高分院判刑確定。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37018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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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的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刑法第339-2條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認為,「不正方法」泛指一切不正當的方法,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手段取得他人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至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款項,均成立本罪。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等,均屬之。
從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4023號判決開始做此解釋後,下級審法院即採此見解,近期見解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1號簡易判決,論述的模式與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4023號判決完全相同。
按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因尚未出生,本不具有權利能力,無從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惟應屬胎兒享有之利益,如待其出生始能享有,又恐保護不週(如胎兒之繼承權: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故民法第七條特別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以保障胎兒之權利,使胎兒亦能享受權利,但胎兒若將來死產,則為其預留之權利即歸消滅。另此項保護胎兒權利之規定,於胎兒不利時,如令胎兒承擔義務時,則不適用之。
繼承權-關於繼承財產之順位
民法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意思為某人死亡後,遺產繼承的順位為配偶及子女(包含胎兒),若配偶或子女拋棄繼承後,遺產(負債)落於死著的父母身上,若無父母則下一繼承順位為死者的兄弟姊妹,次一順位則為祖父母。
繼承人有數人共同繼承時,應有一定之分配比率,只要不違反民法第1223條規定的特留份比例,遺產可以死者自己訂立的遺囑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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