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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桃市環保局公務員拿錢放水 還大膽在市府前收賄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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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17 11:38:34 |顯示全部樓層
桃市環保局公務員拿錢放水 還大膽在市府前收賄

徐姓環保科技業者去年起以百貨公司禮券、儲值上萬元悠遊卡,賄賂桃園市環保局技士、約雇員,換取洩漏稽查時間、名單,甚至偷換採驗水樣,讓包含連續排汙水超標的染整廠等業者過關,業者、公務員還大膽約在市府前收賄款,經廉政署搜索,檢方偵結起訴徐等11人。

廉檢調查,徐男(41歲)10多年前曾擔任環保局水保科稽查員,離職後創立環保科技公司,卻不思正派經營,利用先前建立的環保人脈,結合有稽查權的5名公務員,作為白手套替多家業者行賄環保局,以求不被稽查或過關的橋梁。

起訴指出,徐先和洪姓、沙姓2名污染防治設備代操作業者,拿10萬元百貨公司禮券、儲值12萬元的悠遊卡給環保局蔡姓約雇員,由蔡長期洩漏環保局稽查結果、分工等有助業界競爭訊息,並承諾不主動稽查。

徐再向環保局水保科陳姓技士(46歲)行賄,由陳以公務信箱將列為機密的「環保局水保科執行專案計畫事業名單」寄到私人信箱,把帳號、密碼給徐轉寄其他業者,趁稽查前預先灌清水、減量生產或改變製程,最後均通過檢驗。

廉檢查出,陳曾傳「3/30,上午9點」文字給徐,明確指出稽查時間,以利龜山1間去年連3次違規的染整公司,知道稽查日期提早做假,業者轉手將8萬元現金給徐,而陳還大膽和徐約在桃園市政府1樓郵局,直接上車收受賄款。

陳姓技士還曾放水讓某空廚公司申請展延案過關,還以「調取採驗水樣」方式,偷偷更換汙水廠採集硝酸鹽氮超標的水,讓排放汙染的廠商免責,並指示採集人員不用送驗,每次事成都向徐收取業者的賄款。

另,徐和沙姓業者明知「桃園市環境稽查員端平台系統」為保密的稽查管制系統,以每個月2萬元代價,向環保局公關室許姓隊員、鄭姓委託員行賄,取得帳號、密碼,偷查詢各地陳情內容、派案進度,及稽查結果。

檢方認為,徐利用曾任環保局和公務員熟識,於本案擔任樞紐角色,犯行非淺,偵查終結,依貪汙治罪條例罪嫌起訴涉案等共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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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桃園市環保局收賄的公務員、行賄業者等一共11人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370307?from=udn-cateho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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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務人員(身分犯)如收取不正利益,係依貪污治罪條例(特別法)處斷,而行賄之人則依本條例共犯處斷。

貪污治罪條例
第2條(犯罪主體)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3條(共犯之適用)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第5條1項3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12條(輕微案件之處罰)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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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5-4 17:17:56 |顯示全部樓層
有對價關係嗎?
看看林世益案子
學學就好的?
有關係就沒關係啦
沒關係就找關係而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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