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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包偉銘子車禍賠500萬獲緩刑 違規婦一毛未賠免刑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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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18 12:56:5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8-9-18 16:08 編輯

包偉銘子車禍賠500萬獲緩刑 違規婦一毛未賠免刑責

藝人包偉銘的兒子包庭政前年發生車禍,綠燈通過路口時,撞上突然橫越斑馬線的朱姓婦人,失控波及對向機車騎士,共造成7人受傷。案發後,包男花費約500萬元與另6名被害人和解,但因朱婦未撤告,士林地院仍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緩刑3年。至於朱婦,她雖始終不認錯,且一毛錢未賠,還向包男求償150萬,但因包男連同朱婦的份一併賠償,其他被害人遂不追究撤告,包男也未對朱婦提告,法院日前裁定此部分公訴不受理,讓朱婦完全逃過肇事責任。

判決指出,包庭政前年10月17日開車上班途中,在北市承德路、民族西路交叉路口綠燈啟動時,自內側左轉道直行,朱婦騎機車則未遵循兩段式左轉,直接橫越車道到左轉道,導致包閃避不及撞上,失控與對向其他機車撞成一團。

包男挨告後,起初認為肇事責任應在朱婦,但仍願意賠償,也同意賠朱婦50萬,且在車禍鑑定結果出爐,指出他當時輕微超速,占用左轉道直行,有過失責任,他立刻當庭認罪。
合議庭認為,包男沒有前科,坦承犯行且與另6名被害人和解獲撤告,雖與朱婦無達成和解,但因朱婦也有不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的肇因,遂同意給予包男緩刑。


藝人包偉銘的兒子包庭政前年發生車禍,花費約500萬元與另6名被害人和解,士林地院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緩刑3年。


因包男連同朱婦的份一併賠償,其他被害人遂不追究撤告,包男也未對朱婦提告,法院日前裁定此部分公訴不受理,讓朱婦完全逃過肇事責任。圖為日前朱婦坐著輪椅進入法庭,卻是用手推離開。




資料來源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5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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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和解乃當事人互相讓步,以終止爭端之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得為執行名義,即得持之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公訴不受理
告訴人提出合法告訴後,在法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一旦撤回告訴,告訴人就不能就同一件事再為告訴,如果再為告訴,檢察官依法必須為不起訴處分,若檢察官誤為起訴,法院也要依法為不受理判決。

所謂「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包含警察還沒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檢察官還沒將案件起訴到法院及法院最後一次開庭結束之前。而告訴人表示要撤回告訴的對象,則包含警察機關、檢察官以及法院(視案件進展而定)。
本案被害人向地檢署提出合法告訴後,後來又向地檢署撤回告訴,如此一來,被害人就不能再就這件事提出告訴。因此,即使被害人再次提出告訴,法院也只能判決公訴不受理。

與有過失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 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 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民法第217條第1項、項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法院於裁判時得以 職權減輕或免除之。

過失相抵
車禍的發生如不能完全歸咎於一方,則雙方都有疏失只是比例不同而已,法律對於雙方都有疏失的情形訂有「過失相抵」的規定,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發生與擴大,有時被害人也有過失,這時僅由行為人負起賠償責任,並不公平,如自己有過失也必須要負過失之責,此即為「過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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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本案之肇事人包男,雖有致他人車輛毀損、及體傷之情事,但因為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故法院裁定公訴不受理。唯和解對象包括這朱婦,但是朱婦本身亦有肇責,只是包男未對其主張另案提告,因此朱婦可以免責。

但現在朱婦卻不能接受包男提出和解條件,所以本案這朱婦則必須逕行對包男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並以刑事附帶民事(附民)求償。只是這朱婦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後,經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採證,朱婦亦有違反侵害路權之嫌,所以在民事判賠請求之訴,系爭過失行為是否成立?如成立那就是與有過失與過失相抵,相對朱婦在請求賠償金額,就會由法官判決按肇責比例與包男分攤,以減損對包男求償金額,這是對朱婦比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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