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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注意!停好機車多一個動作 遭人移車也不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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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25 10:06: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注意!停好機車多一個動作 遭人移車也不怕

原本停在車格裡的機車因為別人停車被移走,可能莫名其妙被開罰!新北一名謝小姐就有這樣的經驗,但她停好車後的一個動作,讓她省下了600元的罰單支出

謝小姐今年5月27日與朋友到彰化旅行,清晨5時許將機車停在新北市中和區路旁停車格內,但因為遭不明人士惡意移至人行道,上午10時許被警方舉發違規,挨罰600元。她不服結果提出申訴,被駁後再打行政訴訟,最後成功爭取到自己權益。

新北地院審理時,謝女提出照片證明自己有將車停好,但裁罰單位主張照片僅能證明謝女曾經將車停放在停車格內,不代表車輛是遭人惡意牽移而違規,為此,謝女再提供當天旅遊時間、地點和旅客名單等資料佐證,指自己將車停好後所拍攝的照片時間是清晨5時許,其與同伴是上午7時從圓山捷運站出發,另有一行人當天下午3時在彰化拍照的照片。

法院認為,警方取締違停時間是上午10時50分,那個時間點謝女應該已在旅程路上。此外,警方採證的照片中,停在謝女旁邊的機車已和謝女拍照時不同輛,也足認其車輛是遭人移至,不能因此將違停的過錯歸咎在她身上,最後裁定撤銷處分


原本停在車格裡的機車因為別人停車被移走,可能莫名其妙被開罰!新北一名謝小姐就有這樣的經驗,
但她停好車後的一個動作,讓她省下了600元的罰單支出(示意圖與事件無關)。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3384741?from=udn-cateho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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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發交通違規後,違規人救濟程序說明

收到交通違規罰單,讓人很嘔,尤其自認沒違規,平白被罰更不甘心,這時可怎麼做呢?警方取締交通違規,被舉發者不服,可申訴及提出行政訴訟,但很多人不知道如何申訴,更不知道申訴是有訣竅的,只要抓住警方執法程序或採證瑕疵,也許就可翻盤,保住荷包。

如違規停車方面,如認為被舉發地點的標線、標識設置不合規定,都可申訴。被拖吊前未聽到鳴笛警示,或者趕回時車還沒上架仍被拖走,如申訴成功,至少可省移置及保管費。警方的逕行舉發書送達時,常因車籍地與現住地或工作地不一致,導致舉發人未收到,因此逾期未繳遭加重處罰也可申訴。為免衍生爭端,目前警方都以雙掛號方式寄交舉發書。
被舉發人為求免罰提出的「不可抗力」的違規理由,也是五花八門。有的以家人重病、妻子懷孕送醫等因素,請求免罰,但如果能提出急診就醫證明,基於情理,如願的機會大。

陳述(申訴)方式


對交通違規通知單(紅單)舉發內容不服,如何辦理陳述(申訴):
1. 辦理方式為:
‧親至應到案處所。
‧掛號郵寄至舉發機關或應到案處所。
‧網路(如臺北市民e點通--申訴類)。
‧傳真陳述(申訴):逕自依機關所示傳真號碼傳真文件。
2.具備文件為:
‧交通違規通知單正本。
‧陳述書(敘明理由、姓名、車號、單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若有採證照片,請附正本。
‧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若陳述(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任書。

行政訴訟方式
如欲提起撤銷訴訟,可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起訴。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00市交通事件裁決所、000警察局)為被告,向原告(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另提起行政訴訟須先向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



法律訴訟名言:

法庭是講求證據的地方。

沒有證據就會,在錯誤道路徘徊。

別讓您的權利睡著,因為法律不會保護權利睡著的人。

百鳥在飛,不如一鳥在手。

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法律對不夠處罰條件的對像是無能為力的。

法官一旦偏離了法律的條文就成了立法者。

律師是法律最理想、最無可指責的解釋者。

善良之心,就是最好的法律。

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的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此即「權利濫用之禁止」,違反上述原則,即為「權利濫用」,無法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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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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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26 04:51:43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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