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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我跟老公一直分居狀態,分居多久時間我可以提離婚呢?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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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26 00:33:0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我跟老公一直分居狀態,分居多久時間我可以提離婚呢?

  夫妻依民法規定本有同居義務,但由於現今為工商社會,婚姻生活型態丕變,夫妻平日處於分居狀態者,所在多有。分居是否可以對方未履行同居義務而提離婚,應視分居的原因,是否可以構成惡意遺棄。實務上,有些老公將老婆騙出國去坐移民監,然後私下卻在台灣以老婆惡意遺棄為由向法院提起判決離婚訴訟。這種不法之行為實不可取矣!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示,該遺棄行為需為惡意,故若分居為夫妻雙方所約定,即難謂其為惡意。再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十八號謂:「、、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裁判上固得認為合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情形。至來文所稱某乙與某甲結婚後歸寧不返,迭經某甲託人邀其回家同居,某乙仍置若罔聞。此項情形,尚難遽指為上項條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之規定。」妻歸寧不返,夫託人邀妻回家同居仍不回,也不能因此便認妻惡意遺棄,所以,本題夫妻維持分居狀態是否可訴請離婚,應該視實際情況是否構成惡意遺棄來判斷。另外,也可以從婚姻關係的其他情形來看,是否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過失輕的一方得訴請判決離婚。
…………………………………………………………………………………………

我國沒有分居制度法律規定,所以夫妻任一方都不能用分居當理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在分居期間經過後,夫妻理應履行同居的義務,如果有一方仍拒絕同居的話,將會構成同居義務的不履行,此時另一方可據以為請求裁判離婚的理由。若雙方皆不願履行同居義務,則建議夫妻雙方可協議離婚。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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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26 09:53:51 |只看該作者


由於夫妻雙方或一方,已顯有不堪同居生活之事實,應以發生「婚姻破綻」事實舉證,雙方可協議離婚,如無法協議離婚,可向地方法院民事法庭,提出訴請離婚之訴,唯提告之一方;必須負舉證責任,詳為說明雙方已不堪同居生活之事實,如精神、肉體、物質上已遭受迫害…等情,這樣才能獲得法官心證支持,判決同意准予提告人聲請離婚之訴,相對地,這樣也比較能夠爭取到子女親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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