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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上班途中騎機車雷纏(摔倒),老闆應該付薪水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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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27 10:28: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上班途中騎機車雷纏(摔倒),老闆應該付薪水嗎?




小蘇早上起床精神不佳,匆匆忙忙趕著要去上班,結果路上行徑時,突然滑倒,跌的全身是傷;後來,醫生說小蘇必須在家休養兩個月,不能外出。此時,小蘇煩惱的是,兩個月的生活費用怎麼辦?都沒辦法去上班公司還會給薪水嗎?

法律教室:
勞工保險條例對於職業災害的認定,主要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所謂職業災害,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是故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而傷亡,應可視為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即明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參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985號)。因此,通勤災害被視為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權益,雇主應予補償。但在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未依法領有駕駛執照,及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車者,不在此職害審查準則內。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除勞工保險補償保險金額的70%,另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且職業災害可以申請公傷假,但需醫療院所開立診斷證明,持職業傷病門診單就醫時免部分負擔的費用;因職災而須輔具協助日常生活,亦須醫生開立相關證明書。




資料來源

http://www.rclaw.com.tw/post-115-117

...................................................................................
法律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35條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 增加給付六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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