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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小心我告你精神賠償,但怎樣才告的成?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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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28 07:47: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雲想 於 2018-9-28 07:51 編輯

小心我告你精神賠償,但怎樣才告的成?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小心我告你精神賠償」變成一些民眾的口頭禪,比起罵三字經更琅琅上口,但到底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一般人也是霧煞煞。

經典款: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精神賠償(法律上稱「慰撫金」)的法律規定在民法第195條,並不是所有事情都可以告。依照法規,列舉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受害時,受害者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最常見的,例如車禍糾紛,肇事者造成了他方的身體、健康受損,受害者除了向對方請求賠償車體的修理費用,還能一併請求侵害身體、健康的精神賠償。而依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1952號判決,法院要依照傷害程度來區別賠償金額,輕傷就判賠的較少。
第二常見的,例如侮辱、誹謗。公然侮辱與誹謗除了構成刑事犯罪,也構成民事的侵權行為,可以一併向侮辱、誹謗者請求精神賠償。

進階款:其他人格法益、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如果你受害的不是上面列舉的幾種,也沒關係。如果屬於其他人格法益、身分法益而且情節重大的話,也有機會可以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

其他人格法益過往判決認為包含居住安寧及遷葬。例如,樓上或樓下鄰居故意製造噪音影響你的生活起居,就是侵害你的居住安寧,可以告對方負擔精神賠償。但也不是任何噪音都賠喔,像是士林地院103年訴字953號判決,認為要超過一般人能容忍的標準(通常來說是環保局的噪音管制標準)才能判賠,不是單憑原告的主觀認定。至於遷葬,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國易字第2號判決裡,殯葬管理所沒事先通知親人,就擅自將祖先火化、遷葬至他處,親人提告精神賠償都獲准。

身分法益的部分,目前廣泛承認的是配偶權。若有第三人介入婚姻關係,影響配偶之間的相處,受害者就可以請求小三與出軌者一同負擔精神賠償。這一部分的賠償,有些法院認為不需要到通姦,過度親密就可能成立了,像是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1363號判決,法院認為就算沒有通姦,小三與出軌者親密出遊、互稱公婆也侵害了原告的配偶權。
精神賠償不像是一般的財產損害,可以從維修費用、修繕費用或是醫藥費用來實報實銷,通常仰賴法官的判斷。至於怎麼判斷,法官會衡量雙方的年齡、社會地位、職業、收入、個案情況來判斷該賠多少。簡單來說,精神賠償的請求不是讓你獅子大開口,除了考量你受到的損害,也要對方賠得起。


資料來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411/1147280.htm
………………………………………………………………………………..


精神損害求償又稱非財產上之損害,其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著由明文以茲參照: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精神撫慰金是沒辦法開診斷證明的。依據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以要申請精神賠償是於法有據,但是在調解案例中,它都是最難處理的一部分,因為沒有一定的標準,也沒有醫院或任何單位能夠出具證明,所以常常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你可以依照被害人因受損害程度、精神上損害,甚至連身分地位都是賠償多寡的考量之一,所以這只是雙方經由協調後,因而達成一個共識的結果。
除非有很明確的症狀,例如憂鬱症或失眠,這可以請醫院出具證明,但醫院通常不太願意開具此類證明,因為很難證明這車禍與精神病二者之間的聯結有因果關係。

結論:
按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法則,被害人如果欲向加害人或是肇事人求償,被求償人通常很少願意真誠的面對,但通常總會在言詞上表誠的態度,但是,請不要過於樂觀被外在態樣矇騙,只能說:「真正的誠意,是表現在談判桌上,雙方所達成的允諾。」更有狡猾惡劣的被求償人,企圖將賠償金額除了盡量減低,更以分期付款作為允諾賠償條件之一,求償人如果信以為真,那就是落入於以拖待變的陷阱,所以在和解條件裡,通常會加註一條特別聲明,即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作為防禦條款。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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