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508|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我的未來可自己決定!民法將增訂「意定監護」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8-9-29 10:02: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我的未來可自己決定!民法將增訂「意定監護」


法務部擬在民法中增訂成年人「意定監護」,讓民眾可依自己意思,選定未來監護人。

有鑑於國內已進入高齡社會,現行成年監護制度,可能無法符合受監護人意願,法務部參考國外立法趨勢,在民法中增訂成年人意定監護,讓民眾可依自己意思,選定未來監護人,在現行由法院依職權選定的舊制外,多一項選擇,修法草案已送行政院審議。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簡單來講,就是自己的未來由誰照顧、由誰監護,可以自己決定。

陳明堂舉例說,不久前,有一名長期住在台北榮總的老婦人,她先生已過世、獨生女又長年居住在美國;現行法令下,法院即使選定她女兒為監護人,實際上並無法執行,新法讓老婦人可先指定身邊信任的人擔任她的監護人。

現行民法規定,成年監護,只有在本人喪失意思表達能力時,如重度失智、失能、癱瘓等情況下,經聲請人聲請,才能由法院依職權宣告監護;法院依職權選擇配偶、四親等內親屬、一年內曾同居者等適當人為監護人。

隨著高齡、單身人口日增,加上不少家庭成員間關係疏離,法務部參酌日本、英國、德國等國家有關成年意定監護的立法,並審酌我國國情,在民法親屬編中,增訂「成年之意定監護」,共新增九條條文。

可選擇一人或數人 共同監護
條文規定,成年民眾可事先與人約定,當無法自理生活、受監護宣告時,由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若選擇數人共同監護、可約定個別的執行職務,如有人負責照護、有人負責財務管理等。意定監護契約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由公證人在七天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住所地的法院,意定監護契約在當事人受監護宣告時即發生效力。

在意定監護契約生效前,當事人得隨時撤回,同樣要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才生撤回效力;若是在契約生效後想改變,則必須有正當理由,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契約。

財產管理 也可事先指定權限
此外,為貫徹當事人自主原則,對於財產管理與處分,新法也賦予當事人事先指定權限;若當事人在意定監護契約時,已特別約定受任人代理購置、處分不動產,或得對受監護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應以當事人意思為優先,法院的許可權,只能在意定監護契約未約定時,酌予補充。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表示,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有些人病痛纏身、失去健康、即將失智、甚至喪失部分行為能力,越來越多人希望擁有「當年邁無法自理生活後,誰來照顧自己」的選擇權,新法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1/3265833

.............................................................................


台灣在今年2月正式步入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已占總人口14%,由於65歲以上老人,每12人就有1人失智,行政院上週聽取衛福部「失智症行動計畫」後,本周院會也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成人監護制度中,增加「意定監護制度」,換言之,即是「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由於「意定監護制度」指定之監護人,不再僅限於民法之親屬,因此,對於同性伴侶而言,將可以作為老年財產與健康照護之選項。

台灣步入高齡社會,失智者照顧將成為社會一大課題,台大外文系外籍教師畢安生自殺事件,曝露出台灣同性伴侶缺乏法律保障問題,法務部方面認為,隨著台灣社會高齡人口增加,現行的成年監護制度有必要更完善,但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必須等到本人意思能力喪失,始能由法院指定監護人,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

「當事人還沒有心智缺陷前 可以事先安排日後之照顧者」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表示,成人監護制度,早年叫「禁治產」,現在叫做監護宣告,必須構成心智缺陷,導致不能有意思表示之要件,才能獲得法院裁定,現在,《民法》增訂「意定監護」制度,則是當事人還沒有心智缺陷以前,可以事先安排日後之照顧者,「不僅較尊重人性尊嚴,可以解決家庭爭議。」

鍾瑞蘭強調,根據台灣失智症協會網站,65歲以上老人,每12人就有1人失智,「意定監護」制度的訂定與所有人權益攸關,「意定監護」制度,簡單說就是「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當事人在意識清楚時,與受任人簽訂監護契約,等到日後心智障礙導致無法意思表示時,就由選任之監護人擔任監護人。

為了讓「意定監護」的規範完備,本次修法要求「意定監護」契約,委任人與受任人必須在公證人面前合意,並且由公證人出具公證書,「意定監護」契約同時必須送達委任人所在地法院,未來一旦委任人發生無法意思表示之情況,法院在裁定監護時,即以「意定監護」受任人為優先監護人。

意定監護的受任人 沒有範圍限制
鍾瑞蘭強調,意定監護和法定監護最大的差別是,受任人之指定,並沒有範圍限制,只要是委任人信任其專業性均可獲任,另外,意定監護之監護人,可由一人或數人擔任,舉例來說,契約中安排二位監護人照護身體,二位協助財產管理。

另外,意定監護針對監護人協助委任人之財產管理,也免除了民法部分規定,鍾瑞蘭表示,現行法定監護制度,針對被監護宣告之當事人,重大財產事項之處分,(例如不動產),仍須由法院許可,但意定監護契約若有重大財產處分之授權,即可由監護人逕行處分,在財產處分上較具有彈性,不過,委任人與受任人沒有約定部分,仍必須由法院許可。

監護人若未善盡管理人義務,可以撤銷

不過,針對意定監護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者,本次修法也有訂定不適任之監護人的撤銷制度,若意定監護人全部不適任,就全部改選,一部不適任,就由其他監護人擔任。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意定監護對於同性伴侶而言,可以作為選項,不過,法院在裁定監護人時,仍會為委任人之「最佳利益」把關,「如果是阿里不達的人,就可以剔除,不過,法院上原則上必須尊重契約選任人,除非有發生具體事件,例如詐騙行為,有具體事實法院才可解除監察人之委任,爾後,意定監護人若做了不妥的事情,其他利害關係人也可向法院主張解任。


引述資料來源

https://www.storm.mg/article/515130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4-25 20:40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