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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違建經法拍合法取得 縣府能強制拆除?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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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0-5 12:33:1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違建經法拍合法取得 縣府能強制拆除?


八卦山脈二水鄉碧雲寺增建的大雄寶殿和左右廂房,6年前就被彰化縣政府查報為違建列管,如今夷為平地。

八卦山脈二水鄉碧雲禪寺擴建的大雄寶殿和左右廂房,彰化縣政府已強制拆除,新舊佛寺的新所有權人魏素丹曾主張那是彰化地方法院法拍,她合法取得的財產,縣府無權拆除。其實,法拍和違建是兩回事,法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縣府有權依法行事。

碧雲禪寺擴建的大雄寶殿和左右廂房,早在2012年4月間縣府已查報為違建列管,大雄寶殿和右廂房屬實質違建,左廂房(龍邊)部分是程序違建,屬丙建的遊憩用地,縣府曾通知依法補件,審核通過就合法。因所有權人一直未補件,加上左廂房與整棟大雄寶殿建築結構是連成一體,即使補件也無法通過,才一併強制拆除。

縣府將碧雲禪寺增建的佛寺夷為平地,在網路引起討論,很多網友好奇拆除後的鋼筋是歸誰所有?鋼筋和拆除的磚瓦、水泥塊,依法都屬建築所有權人的財產,縣府會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8條「違章建築拆除後之建築材料,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通知所有權人自行清除。

也有人質疑,既然是違建,為什麼法院還要法拍,造成得標的人權益受損?事實上,違建也屬有價值,可以變價的財產,依法可以法拍,也能移轉登記,只是這種有爭議的標的物,因使用受益受限,即使法拍也不會因而合法化,幾乎沒有人會冒險投標拍得。

另外根據強制執行法,法拍只排除標的物的所有權、抵押權的瑕疵,即要保障得標的人能完全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對「物上負擔」,即標的物的瑕疵是不負擔保責任;簡明說,取得法拍屋後若發現房屋會漏水、不能使用或屬違建,法院是不負這方面的瑕疵擔保責任,違建依然是違建,縣府有權強制拆除。


八卦山脈二水鄉碧雲寺增建的大雄寶殿和左右廂房,6年前就被彰化縣政府查報為違建列管,如今已成泡影。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11091 ... 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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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沈寂已久的法拍屋市場,最近出現了「法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相關新聞,而再度引起民眾、立法委員及房地產業者的重視。究竟什麼是「瑕疵擔保責任」?為什麼法院可以不負這個責任?遇到這樣的規定,民眾又該如何確保自身的權益?這些問題都是要買法拍屋之前,必須知道的購屋知識。

房屋若是有瑕疵,賣方要負擔保責任。 所謂「瑕疵擔保」責任是指,賣方把一件物品(可能是車子或房子等物品)賣給買主時,有義務在事前誠實告知這個東西的不良情況,這個告知的動作,就是「瑕疵擔保」責任,以免買主買到被欺騙或隱瞞的不良物品。以房子而言,小從漏水、大到房子是海砂屋、凶宅等,都算是房子的瑕疵,原屋主必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據實告知買主或房仲業者,否則就算違法。

法院不屬於法拍屋賣方
那麼執行法拍屋拍賣的法院,為何可以「不負瑕疵擔保責任」?這是因為法院不是物品或房屋的「賣方」,它只是以公權力執行房屋被拍賣的債權追討,不負責物品好壞的調查,所以強制執行法第69條才會明白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所以法院對法拍屋不用負「瑕疵擔保」責任。

由此可知,民眾想要從較便宜的法拍屋市場中獲得居住利益,一定要廣泛蒐集法拍屋資訊,並且保持比一般購屋大眾更多的敏感度。例如當一間法拍屋經歷了第三次拍賣都還沒有人投標,代表這間房子一定有問題,後續要再多多查詢這間房子的底細;下標前或看法院的法拍屋公告時,也可以多多和一旁有買法拍經歷的民聊聊,看看他們對這間法拍屋的看法;最後一定要到這間法拍屋的現場,和附近的鄰居、大樓管理員甚至管區派出所的員警閒談,一方面暸解居住環境,一方面也能知道這間房子是不是有凶宅、幅射屋、海砂屋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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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得浮生半日閒,持竿垂釣樂逍遙,遠離俗世避紅塵,淡泊名利心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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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4-26 21:20:08 |只看該作者
司法嗎?
任何一條法條的解釋當然優先保護當然是自己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少一事不如沒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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