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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前老闆最好閉嘴以免刑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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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0-22 01:10: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前老闆最好閉嘴以免刑責

「美言幾句」因為「個資秘密保護」,是要付出更大代價的。
(1)未來就業損失。
(2)洩漏個資或隱私秘密罪。
(3)妨礙他人就業自由罪(一罪一罰)。
(4)前老闆受僱人謠言,雇主是否視為其本人行為,請參考媽媽嘴案件雇主對僱用人連帶責任。
(5)他人提供個資資訊,完全非屬於刑罰可受公評範圍,因為憲法保障(護)人民工作權,與構成刑罰毀謗罪可受公評言論自由保障目的不一,不可濫用權利誤會憲法與法律規範目的不同,仍然是構成刑罰毀謗罪及相關法律責任的,雇主及相關人是無法主張阻卻違法免費責任的。

…………………………………………………………………………………………

好聚不如好散,上天有好生之德,都離職的人,如果沒有太過。就網開一面,沒美言也避免負其評論。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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