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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勵志] 規則比觀點更重要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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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0-24 06:40:12 |顯示全部樓層

瓦茨拉夫•哈威爾的文章,在中國傳播率最高的是哪一篇:《無權者的權力》,還是《人民,你們的政府還給你們了!》?如果擴大文章的定義,或者把“文章”換成“文字”,想來選項可以增加一個,即譯成漢語不足百字的《對話守則》,這是1989年冬天,哈威爾等捷克知識份子在布拉格成立“公民論壇”之時,他親手制定的八條規則。

這八條規則,在我使用的社交媒介之上,十分常見。其出現頻率最高的時候,大抵便是重大論戰爆發的時候,譬如三年前圍繞韓寒的爭論,而今圍繞柴靜的爭論。所謂一葉落而知天下秋,有時我埋首史料,兩耳不聞窗外事,偶爾抬眼一瞥,但見哈威爾的《對話守則》重出江湖,便知公共空間血雨腥風,廝殺在前。

為什麼每逢論爭,都有人援引《對話守則》呢?原因不難想見。這八條規則,儘管皆屬常識,並無出奇之處,卻是我們的公共生活最緊缺的東西,若比喻為空氣和水,也許有些誇張;視作維生素C,則絕不為過。

請看《對話守則》:

1、對話的目的是尋求真理,不是為了鬥爭。
2、不做人身攻擊。
3、保持主題。
4、辯論要用證據。
5、不要堅持錯誤不改。
6、要分清對話與只准自己講話的區別。
7、對話要有記錄。
8、儘量理解對方。

再看看我們眼前的各種辯論、爭論,除了第七條容易做到(這得感謝網路時代,使文字成為資訊的載體),其他則遙遙無期,邈若雲漢。由此正可見我們的公共生活糟糕到什麼地步,落後到什麼年代,甚至連“公共”二字,我們都不解其意,不配其名。不消說對話,我們壓根沒有學會怎麼說話,怎麼說理,怎麼辯論,怎麼議事。

這裡可以引出我的一個觀點:對我們的公共生活建構而言,“怎麼說話”優先於“說什麼話”;說話需要遵守的規則,優先於說話的內容。模仿“容忍比自由更重要”這一著名例句,此即“規則比觀點更重要”。事實上這二者一樣重要,使用“更”字,則有感于現實的迫切。

為什麼我要強調規則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羅伯特議事規則》(Robert''sRules of Order)的第一作者亨利•馬丁•羅伯特將軍有言:“離開了規則,每個人都自由行事,結果就是每個人都得不到真正的自由。”打個比方,公共生活好比一塊園林,觀點猶如花木,規則仿佛柵欄。沒有柵欄的約束,花木四處瘋長,可能逾越園林,使其不成模樣。園林的公共屬性,決定了它並非哪一支花木所獨有,越界花木的自由,則以其他花木利益受損為代價。同理,沒有規則的約束,公共領域的爭論,不是流於私怨的糾纏,就是陷入混戰的迷亂。

以哈威爾《對話守則》為例。第三條雲:保持主題。我們的論爭,卻常常跑題,或者故意偷換主題,譬如你跟他講法律,他跟你談政治;你跟他談政治,他跟你講民意;你跟他講民意,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他跟你講法律……雙方不就同一主題、不在同一平臺爭論,則如雞同鴨講,自說自話,爭論淪為表態,共識永難達成。

再如第二條雲:不做人身攻擊。這是說理的根基,要對事不對人,切勿對人不對事。人事的確難分,然而不能因為困難,便不做區分,甚至有意混淆、顛倒。譬如柴靜拍《穹頂之下》,不是不能批評,只是批評該針對紀錄片(事),以及與紀錄片直接相關的個人史(人)。可惜,頗有一些批評,完全拋開了紀錄片,而針對柴靜的人身展開征伐;或者企圖通過對人身的批評,達成對紀錄片的批評。這樣的批評方式,只可能破壞議題(同時觸犯了第三條規則),哪怕結論不無可觀,對議題的傷害也是遠遠大於完善。

進一步講,觀點如目的,規則如手段。實體正義與程式正義之辯,早已深入人心,程式或曰手段的價值,早已不言自明。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註定備受鄙棄。倘有人不守規則,以違反規則的方法,如不講證據、進行人身攻擊,取得觀點的勝利,實則未必是一種勝利。觀點的光輝,在被敗壞的規則的陰影之下,必將大打折扣。

再進一步,依《對話守則》第一條,“對話的目的是尋求真理”,那麼規則可謂追尋真理的路徑。人無全知全能,誰也不能保證他的觀點一定正確,這才需要對話。規則便是為對話而設。我們不敢說,遵守規則,人類便可覓得真理;卻可斷言,若不遵守規則,對話無枝可棲,亂作一團,真理則不可企及。

重申一下,我無意論證規則比觀點更重要,基於現實的焦慮與一種功利主義的考量,我才使用“更”字。換言之,我以為在今日中國,相比觀點的普及(啟蒙),規則的普及更加迫在眉睫、時不我待。這就像胡適晚年強調科學精神與方法的重要性一樣:“在我看來,科學精神或態度以及科學方法遠比天文學家、曆法改革者、冶煉者、醫生或植物學者所得出實際或實驗的結果重要得多。”

還可以換一個說法,不談重要性,從公共空間的建築程式上講,規則建構應該作為觀點建構的前提。

這不是我的發明,先賢早有此說。《羅伯特議事規則》是經典一例。也許我們都聽過此書的中譯者袁天鵬與同道推動羅伯特議事規則下鄉的故事。其實還有一個人,早於百年之前,便在中國推廣羅伯特議事規則。他的名字叫孫中山。

孫中山建國三書,《民權初步》排名第一。胡適對孫中山時有非議,卻相當認可《民權初步》,認為其重要性遠勝於《建國方略》與《三民主義》。他說:“我對孫中山先生的強調使用議會程式的號召,實有由衷的敬佩。孫先生把一種議會規則的標準本,譯成中文,名之曰《民權初步》。我完全同意他的看法,議會程式,實在是實行民權政治的‘初步’”。

1917年,孫中山寫成《民權初步》,原名《會議通則》,此書除了取材《羅伯特議事規則》,還參考了沙德(Harriette Lucy Shattuck)女士的《議事規則》(Women''sManual of Parlimentary Law)。據蔣夢麟回憶,早在1911年,辛亥事起,孫中山從美國經歐洲返回中國,臨行之時,特地叮囑蔣夢麟和劉成禺把《羅伯特議事規則》譯成中文,“並說中國人開會發言,無秩序,無方法。這本書將來會有用的。”只是蔣、劉二人有辱使命,最後還得孫中山親自動手。

此書共計五卷、二十章、一百五十八節。單看卷名,大抵可知究竟:集會、動議、修正案、動議之順序、權宜及秩序問題。雖是會議細則,因有案例(演明式)詮釋,讀來並不枯燥。序中,孫中山指出,集會是“民權發達之第一步”,所以他寫作此書,“教吾國人行民權第一步之方法”,即教國民怎麼開會。他希望這些開會的規則,能夠“遍傳之於國人,使成為一普通之常識”,“家族也、社會也、學堂也、農團也、工黨也、商會也、公司也、國會也、省會也、縣會也、國務會議也、軍事會議也,皆當以此為法則”。

遺憾的是,距離此書寫成將近百年,孫中山的希望,尚未化作現實。中國的民權發育,依然處於“初步”的萌芽狀態;我們的公共生活,開會也好,論戰也罷,依然欠缺這些“普通之常識”。幸運的是,只要我們願意學習,課本就擺在那裡:從《羅伯特議事規則》到《民權初步》,到哈威爾《對話守則》,再到袁天鵬發明的“蘿蔔青菜規則”(農村版羅伯特議事規則)……一個比一個通俗,一個比一個更易紮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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